没有想到一篇高考作文引发了时评家的热炒。来自6月24日《成都商报》的报道说,今年上海高考作文中,一篇描写自己从小生活在一个美满家庭,却在高考前父亲卷公款逃走,柔弱的母亲卖房卖车替父亲还债,在“坎”面前坚强非常,这位女生的“贪官作文”得到了63分的高分(满分70分)。时评家们围绕着这一新闻形成二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揭发自己的父亲,从法律的角度的确可以获得更多的线索,但从伦理的角度却是对亲情的出卖;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不但没有违背伦理,而且完全是一种高尚的道德体现。作为一名国家公民,该考生有责任有义务举报自己的父亲。 那么,我们该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这种子女举报父母犯罪的行为,“亲亲相隐”能确立为我们法律上的权利吗? 从现行法律来看,法律是鼓励“大义灭亲”,鼓励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互相举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没有拒绝作证的特权。这是因为我们国家始终认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任何时候,个人都不能因为亲属关系而隐瞒案情。 但我们的老祖宗不这么看。《论语·子路》记载了孔子一番话:“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认为,父亲为儿子隐瞒犯罪事实,儿子为父亲隐瞒犯罪事实,这就是正直,这是“亲亲相隐”的渊源。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从此,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的“亲亲相隐”司法原则正式进入刑律。后世的刑律如《唐律》、《大明律》都有类似的规定。无独有偶,在西方许多国家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规定,他们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亲属间的作证特权。 不过,在我国古代社会的“亲亲相隐”原则与国外的亲属作证特权还是有细微的差别。“亲亲相隐”从礼的角度,强调为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罪行是一种义务,如果不隐瞒还要受重刑处罚,如在汉代,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 “亲亲相隐”原则与亲属作证特权,并非是一些人简单地指责为“封建糟粕”,其实有其深厚的人性和法理基础的。从人性的角度讲,亲情是一种最根本的人的情感,是人之依存于社会的起点,因此,从伦理学上讲,尊重人性,就要尊重其对于亲属的偏爱。而法律同样不是僵化和残忍的,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正义、平等、安全、秩序、效率都是法律的价值,对于诸多价值,立法与司法者在一定情势下当然有所偏重,但决非可以为某一价值完全将其他价值抛弃。法律最终是要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就不应当强迫一个人去做违背伦理的事情,不应当让一个人去违背人性而忍受痛苦的煎熬。为了某一价值的实现无限度的侵犯其他价值的实现,我们至少可以认为那不是一个良法。如果说法律要实现安全的价值——追诉犯罪的需要,强迫人人互相揭发,不须考虑亲情,无须遵守职业秘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便将荡然无存,社会就毫无秩序可言,这样的法给人带来的只能是恐怖。亲属之间的作证特权即使会带来查明真相的困难及在个案中不能实现正义,但为了维护更重要的利益——每个公民的法律安全与亲人之间信任为基础的秩序,我们也应当忍受这种非正义。 今天,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确立一种动态的和谐,就有必要借鉴“亲亲相隐”原则合理部份赋予亲属之间作证的特权:当直系亲属犯罪时,知晓案情的公民有权拒绝作证;不过,这种特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如果公民自己权衡利弊,认为放弃这种特权更有利时,公民也可以向司法机关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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