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一门卫大伯用煤炉取暖中毒是否工伤法院:在工作时间、场所因工受伤当然算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童超
案情:煤炉取暖中毒 60岁的施大伯在永康市一家塑料厂当门卫。厂里闲忙不匀,忙的时候,他要整天呆在厂里,夜里还要起来开门,闲的时候却一天到晚无事可干。为了方便,施大爷干脆就住到了厂里。他用一块隔板将门卫室一隔为二,外间是工作的地方,里面的一间就算是自己休息的卧室。从此,施某就吃睡在门卫室。 2005年12月26日晚上,天气奇冷,上了年纪的施大伯扛不住了,于是他从食堂找来一只煤炉,放在门卫室取暖。 可是第二天早上六点多钟,老施却还没有开门。发觉不对劲后,职工张某破门而入,屋里一股浓烈的煤气味扑面而来,而老施则还昏睡在床上。经过奋力抢救,老施终于苏醒过来,但神智已经不清,说话也前言不搭后语。经过有关部门鉴定,老施因煤气中毒造成的伤情已经构成六级伤残。 争议:厂方不服工伤认定 老施当门卫出事后,家里人认为他是在上班时出的事,因此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认为,老施的情况属于工伤。厂方不服,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仍是维持工伤认定。 去年9月,塑料厂在复议后,起诉劳动局,打起了行政官司。永康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 审理中,厂方提出了老施不构成工伤的三条理由:第一,老施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厂里门卫的职责是白天开、关门,晚上并不需要开、关门;第二,老施受伤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是他私自拿煤炉取暖造成的;第三,老施本人有过错,因为一个正常的人应该知道,在封闭狭小的空间里用煤炉会有危险,而他自己并没有注意。 法官:属于在工作时间、场所因工受伤 经过庭审,在查明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原告塑料厂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施某的受伤与工作没有关系。实际上,作为塑料厂门卫,按照厂里的习惯,施某一般是全天24小时待在门卫室里,有事情了就要工作,没事情做的时候也需要呆在厂里。这一点很明显地说明当天施某出事受伤也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并且因工作原因受的伤。因此,老施受伤因认定为工伤。 为了使老施和厂里的纠纷得到彻底解决,法院对该起行政官司进行了协调。就在法院打算下判前,老施的家人与塑料厂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塑料厂赔偿老施经济损失6万元,老施不再追究塑料厂的责任。达成协议后,厂里当场兑现了赔偿款。 近日,塑料厂撤回了起诉,这起行政官司圆满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