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已于7月26号公布并施行。《特别规定》共20条,国务院制定这一规定,旨在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生产企业须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特别规定》同时要求,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这一规定义务,《特别规定》明确: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将建立食品等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监管部门应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特别规定》,在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食品生产中使用添加剂、辅料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特别规定》明确,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等生产经营者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法产品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这里所称的“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特别规定》明确,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管法定义务将被问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特别规定》同时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加大食品等产品进出口监管力度
《特别规定》对进口产品的监管作了四方面的规定:明确了进口产品的安全要求;建立进口产品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进口产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记录;严格产品进口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特别规定》对出口产品同样作出了四个方面的规定:明确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出口产品的安全负责;强调出口产品检验人员的责任;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对弄虚作假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
七种产品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这七种违法行为分别是: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明确食品等监管部门四项职权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具有四项职权。这四项职权分别是: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特别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这里所说的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