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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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然于胸 抒之以笔
和《中纪委新规的刑法解读》的作者陈有西一席谈
本版策划 王树范 撰稿 本报记者 李道演 摄影 本报记者 陈立波

  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印发,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在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上刊发的一篇名为《中纪委新规的刑法解读》的文章,因其解读角度新颖、论述透彻、表达准确、切合实际,在全国党政机关引起了强烈反响。
  文章认为,中纪委的新规总结了司法机关办案和律师辩护中的一些重要经验和教训;许多官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法庭辩论焦点问题,在这个规定里都明朗化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该文的作者就是我省著名法律学者陈有西,一名多次为官员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的高级律师。

  是什么原因让陈有西提笔写下了这篇文章?文章怎样登上了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作为一名律师,陈有西对于中纪委新规有着怎样的感想,对我国以后的反腐败工作又有何期待?带着一连串的问号,本报记者采访了陈有西律师。

  1想给官员提个醒

  记者:您怎么会想到要写《中纪委新规的刑法解读》这篇文章呢?

  陈有西:这些年,我为不少官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当代理律师,有很多的感受,也很为他们可惜。
  我办案有一个习惯,就是对每一个案件都会进行反思,从判决中的问题反溯到法官检察官审判侦查中的问题,再反溯到口供取证问题,再反溯到司法解释问题、刑事立法问题。因此,中纪委的新规出台后,我非常敏感。
  看了中纪委新规的“八条禁令”,我觉得对违纪官员张开的法网被编织得更加严密了。我想,如果从律师的角度对这个新规进行解读,会对官员产生一种全新的冲击力。所以我写出来,为的就是提醒官员们注意,不要等到出事后再找律师,那时就晚了。

  2最早发表在《浙江法制报》

  记者:这篇文章发表后在全国范围内都引起了较大影响,您之前有预料到吗?这篇文章的发表经过是怎样的呢?

  陈有西:作为一名普通的律师和学者,我对中纪委新规的解读能这么快被广泛认可,并产生这么大的影响,说实话,我之前是没有想到的。
  我一直给贵报的《名家说法》栏目供稿,已经为这个栏目写了四年多普法性的文章。由于这个栏目的影响,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浙江的《观察》、北京的“中国律师网”等媒体也纷纷向我约稿。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已经发表了我的十多篇司法改革方面的文章,并引起了一些法学权威人士的关注。
  《中纪委新规的刑法解读》一文最早发表于6月13日的《浙江法制报》,后来中国律师网、《观察》、新浪网等媒体也刊登了此文。7月17日,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刊登了此文,新华网、中新网、央视网等随后予以转载。到目前,这篇文章已先后被国内外数百家媒体转发,主要是各省市党政机关的官方网站。

  3辩护思路完全不同

  记者:您在文章中说,中纪委的新规总结了司法机关办案和律师辩护中的一些重要经验和教训;许多官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法庭辩论焦点问题,在这个规定里都明朗化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以通过您过去承办过的案件来具体说明么?

  陈有西:我曾经为某市土地局副局长当过辩护人。他在房产公司批地过程中没有直接提供权力帮助,但作为局领导班子成员是知道此事的。后来,他向该房产公司买房,别的官员和关系户能优惠8万元,而他优惠了5万元。但他不是在总房价上减去5万元,而是从房产公司老总办公室里拿了5万元后,交到了隔壁的房产公司财务部付清房款。
  检察院指控认为,这5万元属于受贿,而我辩护认为这5万元实质系购房优惠,且没有超出普遍优惠标准,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采纳辩护观点排除该笔受贿,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受贿成立。
  在这个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实比较模糊,从一二审法院的不同判决即可看出这一点。现在,中纪委的新规就很明确了,“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这一条对本案当事人是不利的;但“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这一条则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这样一来,现在的辩护思路和过去的辩护思路就完全不同。

  4要加强对官员的警示、教育、提醒

  记者:从中纪委的“八项禁令”到“两高”发布的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作为一名多次为官员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的律师,您对我国以后的反腐败工作,有何期待?

  陈有西: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这是世界公认的。这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整顿吏治的决心。从官员的级别上、从量刑的严厉上,我国的反腐力度是越来越大了。
  我为很多贪官辩护过,其实他们也曾有过良好的愿望和追求,但最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走上歧路。这些官员的法律知识很粗浅,有些甚至是进了高墙才开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因此,我认为,在打击腐败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官员的警示、教育、提醒。
  中纪委从党纪角度把一些执政者的行为界线先亮出来,就像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一样,警示所有的党员干部,是非常好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举措。

  陈有西其人其事

  陈有西,浙江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执行主任,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   
  陈有西律师为人刚正,忠于法律,自1999年专职从事律师职业后,始终坚持诚实信用、以民为本的法律服务理念,被誉为“民本律师”。
  在不少知名律师不愿多办刑案的环境下,他始终把刑案作为自己的主要业务范畴,成功辩护了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官员职务犯罪案件、涉外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陈有西律师还是一名学者型律师,他法律功底扎实,曾被评为浙江省首届十大杰出法学青年。他还连续多年参加全国人大《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立法活动;出版过有关刑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等著作8本,主编的《定罪量刑指南》一书被最高法院出版社连续四次再版,加印11次,发行量达10万多册。
  陈有西律师在本报还设有专栏,将刑法理论和实际问题相结合,深入浅出地进行普法讲解,拥有社会各界大量读者。去年,他被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评为浙江省2001-2005五年普法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