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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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蜘蛛”现象发出警示
余杭法院女性犯罪调研结果值得关注
本版策划 王树范 撰稿 余春红 申屠清儿 配图 王志浩

  联合国有文件指出:“女性犯罪正在不断增加,有关女性犯罪的程度和性质的变化值得作细致的科学研究。”前几年一部纪实性的电视剧《红蜘蛛》让多少观众震惊——女性犯罪,是一个不得不令人关注的问题。
  杭州余杭区法院副院长夏渭云、刑庭庭长范国育和刑庭法官李丽从今年初开始共同关注这个问题。他们以余杭法院近5年来判决的刑事案件为样本,经过10多个月的调研,深刻分析女性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探索遏制女性犯罪的有效途径,并写出了一个上万字的调研报告。报告中,既可窥见女性犯罪之现状,也为防范女性犯罪提出了思路和对策。

  女性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1年到2005年,余杭区法院审理的女性犯罪案件从一年45件上升到78件,女性犯罪的人数也从一年50人增加到94人,5年中共有女性犯罪案件280件,犯罪人数319人。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犯罪人数,都呈上升趋势;从比例看,上升的趋势也较为明显。

  侵人钱财居女性犯罪之首
  今年才满30岁的李某是缙云人,多年前她就开始闯荡“江湖”,经过努力,好不容易在余杭开了一间发廊。当了老板的李某很快发现一个小发廊光靠理发是发不了财的。于是,她的发廊开始了另一种见不得人的经营。李某为自己店里的女服务员物色好嫖客,每次收取50元到100元的“台费”。不久后,李某正容留女服务员在自己店里卖淫时,被当场查获。当时才28岁的她因容留和介绍卖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有些女人为一夜暴富铤而走险,而有些女人仅仅为贪一点小利触犯刑律。孙某是到余杭打工的众多安徽人中的一个中年妇女,虽然打工的钱不多,但对她而言已比在老家时强多了。一个偶然的机会,她从一帮同乡小年轻嘴里获知,他们晚上出去一趟往往会有很多“外快”可捞。禁不住诱惑的孙某有一天晚上就跟着小老乡一起去偷了一辆电动车。就这样,孙某也成了盗窃犯。
  盗窃、诈骗甚至抢劫、敲诈勒索,女性犯罪涉及的领域较广,但又比较集中。余杭法院的调研报告分析发现,在犯罪类型上,女性犯罪最多的是侵犯财产型犯罪,5年中这样的案件有133件,犯罪人数158人。从一个罪名的柱状图表看更是一目了然,其中盗窃案件远远高出故意伤害、诈骗等其他罪名的案件。
  “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禁不住物质诱惑,这使侵犯财产的案件高居女性犯罪案件的首位。”余杭法院刑庭法官李丽告诉记者。
  夏渭云、范国育和李丽在报告中写到:“8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在金钱等利益驱动下进行的侵财型犯罪、性犯罪等,她们在诸多诱惑面前不能把握好自己,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极大的扭曲,把赚钱作为人生的最大乐趣和终极目的,就此慢慢走上犯罪道路。甚至有一些女性,犯罪前有正当职业,通过勤奋劳动可以维持生活,但她们好逸恶劳,为牟取额外的非法利益,不惜违法犯罪。”

  女性涉足不少新领域的犯罪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强迫职工劳动罪、偷越国境罪、隐匿会计凭证罪,这些不常见的罪名现在都与女性有了联系。
  巨某和陈某是永嘉的两个农村妇女,两年多前,两人来到余杭合伙开了一家理发店。她们以招工的名义招收了几个服务员。这些服务员开始在她们的理发店上班后,巨某和陈某并不给员工发工资。为了强迫员工继续给人洗头和敲背,她们没收了服务员的身份证,并强行规定不准服务员写信、打电话和外界联系,甚至还会跟踪出门的服务员。终于有一个员工乘人不备逃出了理发店。巨某和陈某因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而被判刑。
  余杭的沈某退伍时,将私自留存的79发子弹带到了余杭的家中藏匿。2004年8月,沈的前妻朱某在整理东西时发现了那些子弹。朱某居然对这些子弹产生了很大的兴趣,她将这79发子弹带到自己的住处藏匿。此后沈某发现子弹不见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朱某因此被法院判决犯非法持有弹药罪。
  “随着女性涉足的社会领域愈来愈广泛,女性犯罪延伸到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虽然女性犯罪类型集中,但涉及的罪名还是比较广泛,不仅触犯的罪名多达42种,而且涉足危害公共安全等一些新的犯罪领域。”

  情感因素成女性犯罪特殊诱因
  是什么原因让女性犯罪日益严重?夏渭云、范国育和李丽从大量的案件中分析发现,犯罪女性的文化水平低,对事物缺乏理性思考和科学分析能力,这使得她们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追求物质享受,好逸恶劳,把赚钱作为人生最大的乐趣和终极目的,则是女性罪犯的另一个通病。此外,70%的故意伤害案件是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而导致伤害,由此可见,女性有天生的感性、易于情绪化的特点,在受到外界刺激和影响的情况下,做事不计后果。
  但是除了以上的普遍原因之外,夏渭云、范国育和李丽认为,女性在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案件中还有其显著的特殊原因——情感。在许多案件中,这是导致女性犯罪的“罪魁祸首”。
  在婚姻和感情方面,女性往往处于受侵害的地位,难以改变自身处境的女性又往往会采取极端手段。今年初,杭州女子金某的丈夫提出了离婚的要求。不久后,金某听说丈夫和一个姓林的女人正在谈恋爱,便产生了报复的想法。一天,金某准备了5公斤汽油,来到丈夫的办公室,将汽油泼在丈夫身上,准备将丈夫付之一炬,后被他人制止。虽然金某的报复并没有完全实施成功,但她的冲动为自己换来一个故意杀人罪和有期徒刑5年。
  因爱生恨,并因此触犯刑律的案件,在女性犯罪中比比皆是。

  预防女性犯罪刻不容缓
  女性犯罪现状提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女性犯罪,遏制女性犯罪上升的趋势。夏渭云、范国育和李丽提出了“两条腿走路”的方法:一般社会预防和特殊社会预防。
  在一般社会预防中,三位法官开出了5张方子:
  他们建议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维护妇女权益的“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由这个机构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并督促实施;接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研究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次,基层组织可以尝试建立边缘妇女和问题家庭档案,明确帮助、教育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女性犯罪的诱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女性在遇到失恋、失业、不公正待遇等不愉快的境遇时,都会感到压抑和情绪不安,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进行疏导。”因此,夏渭云、范国育和李丽在调研中认为,建立情感疏导机制,有效进行情感宣泄和心理引导,是预防女性犯罪的必要措施。
  余杭法院统计发现,有近半数女性犯罪案件是外来女性犯罪。因此,法官在调研报告中呼吁,预防女性犯罪要尊重外来务工女性,加强对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给予外来务工妇女以“新市民”的待遇,给她们以关爱和呵护。
  此外,全面提高女性素质是根本之道。保障女性受教育权,转变依然存在的重男轻女的观念,给予女性平等的社会和家庭地位,这才能治本。
  在特殊社会预防方面,夏渭云、范国育和李丽法官提出了对女性犯罪实行专业化审判的设想。他们认为,在女性犯罪的审判模式上,为了更有利于女性罪犯的教育和感化,使她们在受到法律惩治的同时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应改变目前法院对男性和女性罪犯同等审理的现状,建议成立“女性犯罪审理小组”。
  在刑罚上,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标准区别对待女性罪犯。比如对于那些过失犯罪、防卫过当犯罪和因受虐待而实施暴力犯罪的女性,在量刑上予以从轻或减轻,并且在其服刑时放宽假释的条件。
  在矫正上,余杭法院在调研报告中建议,应当大大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扩大女性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在矫正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为女性抹去户口簿上有前科的“污点证明”,减少负面影响,让女性充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更好地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