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民事判决不执行 赔偿照旧又获刑
俞平 简单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胡某明明具有能力执行,却以各种手段逃避、抗拒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影响原告方的医治。近日,经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胡加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年50岁的胡加校是宁波北仑人,一直从事个体运输。在2004年初,胡加校雇佣的驾驶员曹某驾驶胡的自卸货车在北仑一工地发生了交通事故,把史某撞成了重伤。因驾驶员曹某无赔偿能力,史某将车主胡加校告上了北仑区人民法院。2004年11月,北仑法院一审判决胡加校应赔偿原告史某人民币20.23万元,胡加校不服上诉,2005年6月宁波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决。后北仑区法院依法执行该判决,多次要求胡加校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胡加校一直未予履行。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12月,法院依法查封了胡加校的自卸货车,通知胡将车子开到法院来,但胡不但不履行,还将被查封的车辆隐藏起来拒不交付,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影响了史某的医治。
    判决后,胡某全额支付了20多万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