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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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鼠”能手
本报记者 汪嘉林 文/摄

  他是省检察院引进的第一位法学硕士研究生
  他主办了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件
  他指导了全省首例民事公诉案件
  他曾将数十名“问题干部”送上了审判席

  嘉兴市检察院检察长王祺国身上有太多个“第一”,今年,他又被省检察院评为“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从1990年从事检察工作至今,他已经出版了8本法律著作,各类文章300余篇,其中不少还获得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大奖。对于这一切,王祺国却淡然处之。他告诉记者,他常常将自己比作是党和人民养的“猫”,其职责就是要将那些危害社会的“老鼠”给揪出来。
  尽管在司法理论上建树颇多,并担任了数个大学兼职教授头衔,但王祺国仍然认为自己是一名实践型的检察官,“17年了,我在检察岗位上可谓各种各样的工作都干过,最初是在省检察院民事行政处,后来到湖州市检察院当了副检察长,再后来又干了3年多的反贪工作……”王祺国对17年里从事的每一项检察工作都记忆深刻。

  首例行政抗诉案
  初露“名将”风范
  “我院认为,富阳县(现富阳市)法院、县公安局1990年8月30日对夏小松‘煽动闹事’一案事实的认定没有错误,县公安局对夏小松作出的行政拘留12天的处罚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1991年10月12日下午,富阳青少年活动中心大礼堂内,传来王祺国铿锵有力的声音。600多个旁听席座无虚席,场外也挤满了人。省政法系统200多位专业人员和专程从北京、陕西、海南等地赶来的新闻界、法学理论界人士旁听了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专门派员旁听。
  这一天,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件在富阳公开审理,此案正是王祺国主办的。经庭审调查、辩论后,法院当庭宣判:省检察院抗诉有理,撤销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富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1990年8月21日,富阳遭受强热带风暴袭击,肆虐的洪水淹没了大片农田,冲垮了该县红光村和强烈村相邻的一条小溪河坎。在抢修河坎过程中,红光村村委会主任夏小松得知,强烈村在靠红光村一侧的溪面上撬起一块重约250公斤的大石头并强行抬走,就到村广播室喊话,发动了100多个村民与强烈村争夺石头,结果造成10多人受伤。之后,富阳县公安局给予夏小松治安拘留12天的处罚。应该说事情并不复杂,但夏小松则认为自己完全是为了集体的利益,尽的是村干部的职责,公安局对他处罚不公。
  碰巧,当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夏小松于10月20日向富阳县法院提起诉讼。富阳法院经过一个半月的审理后,判决维护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这一结果令夏小松大失所望。随后,夏小松又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1991年3月5日,杭州市中级法院经书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富阳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接到二审判决书的富阳县公安局感到无法接受,遂依法向杭州市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抗诉。
  同年6月,王祺国接手了这个案子。为了尽可能多的掌握第一手材料,王祺国数次前往富阳红光村和强烈村,了解这两个村之间的渊源以及事发当天的情况。
  而随着事实的不断明朗,王祺国却越来越陷入深思,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依据的条款都是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5款,区别只在于办案人员引用法条的角度不同而已。
  “关键看来就是夏小松通过村广播室到底说了些什么?而他说的这些话又是什么性质。”王祺国反复试听村广播,证实广播时现场可以听得到,而夏小松的语言也的确具有煽动性。经过对案件事实认真全面的调查,他认为,夏小松的行为已构成煽动闹事,依法应受处罚。
  “这起案件竟产生那么大的影响,的确是没有想到。”王祺国告诉记者,这起案件的抗诉成功,的确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的余雷专门致电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感谢省检察院支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不久后,全国人大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对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起案件的胜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虽然已过去了10余年,但它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对推动司法进步所起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

  撂倒“问题干部”
  为民除害
  在采访中,记者感到王祺国是个非常顾家的男人,家在杭州的他,每逢双休日必定要赶回杭州,为妻儿做上几顿可口的饭菜。
  王祺国告诉记者,很多身在高位的“问题干部”不能不说他不爱家,可这些人,为了自己家的事儿却将别人的家弄得支离破碎,对于这些人他感到特别愤恨。
  1996年盛夏的一天,王祺国的一位朋友和他聊起了关于家的话题,而此时他的案头正放着省高级法院正处级审判员凌某受贿案的相关案卷。
  凌某虽然受贿了,但说老实话,他并不是那种特别贪得无厌的人。他可能因一时糊涂,拿了当事人8000多元钱,给他女儿的房子进行装修。可以说凌某是个好丈夫、好父亲,但他不配当法官,当他为了女儿的利益而伸手拿钱的时候,已经损害了更多“家庭”的利益。
  1996年初,凌某在审理一起个体业主诉湖州市南浔村委会的货物欠款案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决村委会支付个体业主108万货款。案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当地很多村民都表示不理解,在还有那么多问题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案件怎么就这样草草了结了呢?
  这起案件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的同时也引起了时任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王祺国的注意。“当时来看案件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搞清楚,做出这样的判决显然不妥。”一个疑问在王祺国心中慢慢产生:这是法官的疏忽还是有意为之呢?
  经过历时数月的侦查,案件的轮廓渐渐明晰。王祺国说,按照规定,没有特殊情况,法官不能和双方当事人私下接触,而凌某不但接受了原告在酒店的请吃,而且还有受贿的嫌疑。
  1996年7月8日,审讯室显得特别安静,王祺国和凌某面对面地坐着。“你知道这是什么地方吗?”王祺国首先打破了沉默,而随着王祺国的问话,凌某在不到5分钟的时间里,就将自己收受贿赂8000余元的犯罪事实一股脑儿地交代了出来。
  “案件可以说办得非常漂亮,但我并没有大获全胜的痛快感,更多的是感到痛心。”在审讯结束后,王祺国推心置腹地和凌某进行了交流,其实当时他也想把钱退回去,但考虑到女儿急需用钱,所以才收受了这8000多元。

  为民请命
  和犯罪分子过招
  在采访中,王祺国讲起那些自己曾经办过震惊全省乃至全国的案件就如同拉家常一样平淡,可眉宇间总是充满了对那些祸害国家、公众利益的“鼠辈”的愤慨。
  2002年5月,浦江县良种场(国有事业单位)通过拍卖公司,将所属一处房地产以62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洪某等19人。这个价格要比市场估价低了近50万元。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后,调查发现拍卖过程中竞卖人有恶意串通压低价格的嫌疑。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法律上又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那被瓜分的50万元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啊!
  时任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的王祺国在得到消息后觉得事关重大,决定以浦江县检察院为原告身份,代表国家提起民事公诉。由于此案是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浦江县法院十分慎重,两次开庭,充分听取检察机关以及被告的举证和辩论。
  2002年11月29日,这起历时5个多月的民事诉讼案终于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浦江县良种场与洪某等人之间的拍卖行为无效,并对相关当事人作出民事制裁,为国家挽回损失50万元。
  2004年,王祺国主办了海宁市原副市长马继国受贿104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175万余元一案。当检察机关着手调查行贿证人时,时任海宁市副市长的马继国即着手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等反侦查活动,使侦查工作一时陷入困境,王祺国当即决定调整侦查思路,从湖州农业银行行长赵文滨着手突破,不到半年,马继国、赵文滨等13人相继落网。特别是马继国当时在不分管城建工作却在城建工作文件上作批示,造成国家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个案批复,为全国检察机关查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提供了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