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他人冒充办理 离婚登记仍属无效
李女士问: 我与沈某于2004年6月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自2005年9月起,我发觉丈夫有了外遇,不久他便向我提出了离婚。虽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我碍于面子不愿亲自与其一同去办理离婚手续,便口头答应他可找别人冒充我去办理离婚手续。2007年2月10日,沈某果然找了一个与我相像的女子一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还让我在离婚证书上签了字。2007年5月8日,沈某即与人登记结婚。请问,沈某找人冒充我办的离婚手续合法吗?
本报作答:《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这些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不存在可授权他人代办的问题,更不存在可同意他人假冒办理的问题。因此,你丈夫沈某找人冒充你到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手续,虽然经过你的同意,但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属无效的离婚登记。
(徐英杰)
家庭成员因故死亡 不得扣减承包田地
石先生问: 我家4口人,1997年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按人头分配了承包土地,我家分得土地8亩。今年1月,我爱人因病去世。5月,村委会在对本村部分机动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时,以我爱人死亡、我家人口减少为由收回我家的四分之一承包地。请问,村委会的做法对吗? 本报作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关于在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成员死亡后是否可以扣减承包地,该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家庭承包的核心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承包期内虽然出现了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情况,但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发包方无权变更承包合同。因此,村委会以你爱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为由,强行收回其所分的土地份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其错误,如果村委会不纠正,你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也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村委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