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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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客机受伤旅客该向谁讨说法
国际航线旅客伤害赔偿成焦点
陈煜儒

  7月6日下午,南航一架空客A330客机(CZ322航班)从悉尼飞往广州,途经菲律宾上空时,受到晴空颠簸,有4名乘客受轻伤,另有20多名旅客有轻微不适。
  飞机于17时52分在广州安全着陆后,受伤旅客均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目前,除4名旅客仍在医院治疗外,其余旅客都离开了医院。南航方面对旅客意外受伤表示了道歉,并将负担所有检查治疗费用。
  据了解,导致旅客受伤的原因是晴空湍流,通常出现在6000米以上高空,是一种与对流无关的乱流。由于它不伴有可见的天气现象,飞行员难以预先发现,对飞行威胁很大。而在此次航班上,系好安全带的乘客都安然无恙,那些未系安全带的乘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一人是被整个顶起来撞到行李架的底部而受伤的。
  可见,导致旅客受伤是不可抗力所致。很多旅客都在关心,在国际航线上遭遇伤害该如何索赔?在法律适用上,是否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申请赔偿的程序又是怎样的?

  赔偿有两种方式
  刘先生是一位正在申请同类伤害赔偿的深圳旅客。他一家三口今年2月乘国内一家航空公司的飞机去日本旅游。飞机途经上海时,遭遇气流颠簸。当时,刘妻刚上完厕所,在回座位的途中,被颠簸的气流“摇晃”倒地,摔断了右腿。如今,刘妻受伤已经5个月了,刘先生一家还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航空公司的答复是,刘妻的医药费实报实销,等病养好了,做了伤残鉴定再说。
  刘先生说,与航空公司协商赔偿是一个费时、费力的痛苦过程。航空公司不先行支付一分钱,他得乘飞机从深圳来北京报销费用,非常不方便。妻子因受伤不能上班,还可能下岗,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这种损失是金钱无法弥补的。
  据从事法律工作的刘先生介绍,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只要不是因为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航空公司就要负全责。由于航空公司向保险公司买了“一揽子”保险服务,最终履行对受伤旅客进行赔偿义务的是保险公司。一般来讲,航空公司在解决受伤旅客的赔偿方面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一揽子”解决,即赔一笔钱了结;一种是花多少报赔多少。如不满意赔偿结果,可去法院起诉。

  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因乘客坐的是国际航班,可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其赔偿的最高上限是10万个特别提款权(一般对空难旅客),即13万多美元。”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朱子勤副教授说,南航晴空颠簸事件只是导致旅客受伤,《蒙特利尔公约》对伤害赔偿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需由航空公司、保险公司酌情处置。
  那么,航空公司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内部是如何操作的?负责处理这类纠纷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发展部总经理郝玉萍女士告诉记者,她管理的机构有专门负责客户关系的部门,这类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伤害,如不可抗力;一类是乘客事后投诉,如,飞机落地时磕了碰了。无论遇到哪种情况,第一,客户关系部门要写成书面报告;第二,服务发展部的律师要审阅报告,提出法律建议;第三,财务部门负责保险的工作人员将报告和律师建议书传递给保险公司;第四,消费者、航空公司、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第五,保险公司付款赔偿。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国外航空公司无论是空难还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赔偿,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面解决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还没有一家提供这样的服务,每次遇到民航消费伤害事件或发生空难,航空公司都要亲历亲为。保险公司不提供任何服务,只负责最后赔钱。
  对此,民航法专家聂颖解释说,保险公司是给航空公司上的保险,旅客是与航空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旅客索赔是基于运输合同造成的侵权,旅客不能与保险公司直接发生关系。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在处理旅客伤害赔偿方面,我国还是采用协调方式进行处理。
  聂颖认为,在民航伤害赔偿方面,人们最大的误区就是认为乘飞机应该赔得多,旅客对民航赔偿的期望值过高。在美国,乘交通工具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险都在100万美金以上,无论乘坐任何交通工具受到伤害,赔偿都是一样的。这种赔偿的方式,已经在民法判例中形成规则,赔多少也有一个科学的计算方法。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一个赔偿的原则,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外,在赔偿方面,铁路和民航都有限额,公路却没有。因此,法律规定中赔偿额度的不同,自然导致消费者期望值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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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航气象专家介绍,晴空颠簸是由于高空不稳定的湍流引发的,通常发生在6000米以上的高空,是对高空飞行影响较大的天气现象之一。由于晴空颠簸发生的高度高,时空尺度小,且发生的机理复杂,因此对晴空颠簸的探测和预报至今仍是国际航空界面临的难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