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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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民诉法热门话题再聚焦
本版策划 王树范 撰稿 李道演 余春红

  官司输了,对法院判决不服申诉却遥遥无期;官司赢了,向法院申请执行却障碍重重……老百姓在打民事官司中遇到的这些问题,正列入解决的议程。
    近日,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接受审议。草案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颁布和施行16年之久的民诉法终于迎来了第一次正式的立法修正。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这部重要法律的修改,也引起了我省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我省有关法律专家,欣喜地发现:民诉法修订,浙江法学界有话要说。
    
  专家观点

  要重视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翁晓斌

    “民事诉讼法实行了16年但并不代表它已经完备,不需要修改,相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现行的民诉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修改已经变得十分迫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翁晓斌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举双手赞成。
    翁晓斌表示,修正案一旦获得通过,将有效回应民众当下的迫切要求,使得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行获得更加充分的民事支持。尤其是有关执行制度的修改,将明显强化执行力度和规范执行行为,有利于解决当下社会反映强烈的“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
    针对申诉难的问题,翁晓斌认为,修正案草案采取的“将再审事由具体化”等对策虽然有合理性,但是没有充分注意到诉讼制度的另一价值: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要兼顾诉讼制度中判决权威性和公正性两方面的价值。”翁晓斌表示,如果片面期待通过再审的纠错功能来维护判决的公正性,必将损害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也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
    
  公益诉讼应予强化规定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王坤
    
  “依据现行民诉法,我们不得不依靠大量的司法解释来满足诉讼实践的需求。而司法解释的不当扩张,不仅导致与现行法律之间的严重冲突,同时也对我国的立法体制造成巨大冲击。”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坤认为,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构建一部适应中国国情的、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民事诉讼法已是刻不容缓。
    王坤认为,虽然本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并不是一次全面的修订,但局部的修改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案件受理、审理、执行的力度和效率,从而更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将促进我国民诉法与国际接轨。当然,最主要的还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促进程序本位和程序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相应的法制基础。“本次民诉法修改应当对公益诉讼问题作出强化规定。”王坤特别建议说,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不断出现,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强化规定。
    
  法官意见
    
  充分保证当事人诉权
    嘉兴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 苏江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类型日益增多,原有的民诉法已不能适应新情况。”已经从事民事审判十多年的嘉兴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苏江平认为,民诉法修订是必然的,而修订的重点应是保障公民的诉权。“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让当事人在别的地方解决不了的问题都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应该是民事诉讼法应当予以保障的。”苏江平说,这也就是关于扩大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即当事人的诉权问题,同时也是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主管范围问题。“我认为只要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都应该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这就需要突破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调整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争议的局限。”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才能受理,也就是说老百姓要打官司首先得先过了“立案关”。这涉及到一个立案审查的问题。对此,苏江平认为,这个立案审查可能会变成胜诉审查、证据审查,从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要解决该问题,苏江平认为民诉法很有必要确立案件登记制度,即当事人只要把民事诉状递交给法院,就算立案受理。如此可在较大程度上克服当事人“立案难”的问题。
    苏江平说,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可以缓解当事人申诉难的问题。现行民诉法规定的是两审终审制,而设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更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缓解申诉难问题。
    至于破解执行难,苏江平认为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应将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等内容作为增加条款,从而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的执行通知制度相连接;同时应规定以对应的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增加这些内容,会对破解执行难起到促进作用。
    
  律师意见
    
  赋予律师独立调查取证权很必要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戴和平
    
  “民诉法修改后,我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再审案件时就更有底气了。”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说,“修正案虽然有利于扩展律师的服务领域,但遗憾的是,没有提及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调查取证问题。”
    戴和平表示,律师执业中的调查取证难,并非仅仅存在于刑事案件中,在民事诉讼中,同样需要赋予和强化律师进行独立调查取证的权利。“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积极协助当事人完成举证,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但是,律师遭遇调查取证难是个普遍现象。”戴和平认为,目前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在一些国家机关和部门得不到应有的配合和支持,归根结底,这是因为律师没有被看作是和公安、检察院平等的诉讼参与者。
    
  让律师在申诉案件中更有作为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军
    
  “这次民诉法的修改,破解了老百姓呼声最为强烈的‘申诉难’的司法顽疾,也为律师在申诉领域的法律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认为:“这对于律师工作是个利好消息。”
    张军表示,现行的民诉法对于申请再审事由的规定过于笼统,致使一些应当再审的案件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案件长期拖延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也使得律师的代理工作很难顺利开展。“再审事由的具体化使得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案件中感觉不服时,有了更多司法救济的渠道,也为律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机会,扩展了服务领域。”张军认为,草案将目前民诉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明确了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及三个月再审审查期限的规定,都使得律师在申诉案件中的工作更具操作性。
    在谈到“执行难”问题时,张军说,以前官司打赢了但无法得到及时执行,等于是给当事人打了“法律白条”,容易造成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不信任。“修正案增加了执行力度,保障了执行人的权益,有利于律师更好地完成代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