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场改变规则的庭审
王向前 程相鹏 薛书敏

  一审按照“农村标准”,车祸受伤的河南南阳市内乡县灌张镇杨洼村人张青云能得到残疾赔偿金22964.64元。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张青云能得到残疾赔偿金69343.76元,比一审多4万多元。
  南阳市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这次判决的“同伤同赔”案件,依据是河南省高法的一个“让城里人乡下人都金贵”的《意见》。有专家称,此举拓宽了“同命同价”的概念。

  车祸受伤
  “要不是命大,我早不行了”
  6月14日晚9时,在南阳市内乡县县衙对面的一处工地,看守工张青云右手放在胸前,和另一位工友聊兴正浓,还不时发出哈哈笑声,这是他两年来的第一份工作。
  当他的目光扫过放在胸前的右手时,笑容却随之慢慢消失。这只手没有拇指,剩余四个手指呈向内弯曲状,不能伸直,手掌中间,是断裂后被重新接上愈合的伤疤,沿着手掌向上直到肘关节,皮肉也都成扭曲黏合状。“我腰部的伤比这还重呢!现在腰部还固定着18块钢板,需要手术取出。”张青云说。
  2005年10月15日清晨,张青云搭乘别人的四轮拖拉机前往县城上班,行至312国道内乡段,一辆大货车从后面撞上拖拉机,张青云被甩到公路上,货车车轮从其腰部和胳膊处轧过。
  经过紧急抢救,张青云保住了性命,不过经南阳市临床伤残司法鉴定,张青云骨盆骨折、肠管破裂、椎骨横突等共7处受损,医院除常规缝合处理外,另行18块钢板固定术,已构成7级伤残。回想起受伤情况,张青云连说可怕:“要不是身体好、命大,我早就不行了。”

  两次判决
  “城镇标准”多了4万多
  治疗花了将近6万元。幸好,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大货车负主要责任,张青云无责任。张青云要求赔偿损失26万元。
  2006年5月23日,内乡县法院裁定被告应支付的各项赔款,包括残疾赔偿金22964.64元,法院判决认为,张青云虽系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但却是农业户口。张青云决定上诉。二审开庭后,被告律师再次强调张青云是农村户口,在城市只是临时工,伤残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农村标准。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张青云已经在城镇生活了13年,且是建筑公司的职工。根据国家劳动部有关通知,“临时工”、“正式工”的区分已不存在。因此,今年6月14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张青云应伤残赔偿金额为69343.76元,加上其他赔偿,张青云总共得到了114572.26元赔款,比一审多出4万多元。

  官司背后
  对待城乡赔偿的矛盾心态
  在南阳市法院系统工作的程相鹏说,“这个案件的两次判决,反映出在对待此类案件上的矛盾心态”,这个矛盾就是在出现伤残赔偿甚至人命赔偿时,面对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国家法律规定了截然不同的赔偿标准。
  张青云案件一审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这两年全国各地动不动就出现‘同命不同价’案件,其实都是这条规定引起的。”中国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胜利说,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同命不同价”也被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涉嫌违宪。
  “如果在计划经济下,按照老办法赔偿还行。可现在城乡差距大大缩小,城乡人口流动大,全国都在努力消除城乡壁垒,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如果伤亡赔偿还以户口为标准,已经违背立法的精神了。”张胜利说。

  河南尝试
  《意见》让城里人乡下人都金贵
  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城里人比乡下人金贵”怪现象的情况下,劳务大省河南省已开始设法破解。2006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15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称,这是全国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伤亡赔偿上的“同命同价”。“二审之所以判按照城镇收入赔偿张青云,就是根据省高院的这个《意见》。”陈鉴说。而一审的审判长薛书敏也说,一审法院根据张青云居住在农村的实际情况,判令致害人按农村户口标准赔偿张青云损失,也是严格执法的体现,希望本案可以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决策的‘第一手材料’,探索改革伤亡赔偿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