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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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审判让司法公正“看得见”
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核心提示】“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下了这段话。
  是的,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宪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在我们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加强审判公开工作不仅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而对于我们每一个普通人来说,司法审判则是我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依靠。只有它真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我们追求的公平正义才能有保障。从这个角度来说,《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又是与我们每个人的权益息息相关的。因此,本期《识法》就对《意见》进行全方位的解读。

  概况

  背景:历时两年六易其稿
  说到《意见》出台的发端,要追溯到2005年。该年年初,中央就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统一部署。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承担起了“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和警务公开制度”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相应的专题组。
  2005年3月,专题组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专题组又多次开展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六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内容:四个部分二十七条规定
  《意见》主要包括4个部分,共27条:
  第一部分对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重大意义作了相关论述。
  第二部分主要对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等3项重要原则作了阐述。
  第三部分是《意见》的主体部分,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影响审判公开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从制度上进行完善的若干意见,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和与审判有关的法院工作,如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等。
  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审判公开工作中不规范的问题,从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形象的角度作了进一步规范。

  解读

  三项基本原则:审判公开有了明确的标准
  《意见》首次明确了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的3项基本原则:依法、及时、全面。
  依法公开  既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又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审判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及时公开  就是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并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则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
  全面公开  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并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六大告知义务:从起诉到执行每个环节都明明白白
  针对影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意见》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6个方面的告知义务。
  关于起诉材料和手续  《意见》规定,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法院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有条件的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关于审判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  《意见》要求,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审判程序及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
  关于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决定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决定不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及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金额或免予担保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决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写明有关事实和法律根据。
  关于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有关线索后尽快决定是否调查,决定不予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具体理由。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法院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报后及时将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关于评估、拍卖、变卖  法院应当公告选择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公开进行选定,并及时公告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单。而且,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不能及时拍卖、变卖的,应当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说明原因。

  四大亮点: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

  亮点之一:便民措施方便百姓  公开渠道多种多样
  此次《意见》推出了3项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
  其一,针对许多群众“不会告”的状况,要求法院以设置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案件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等事项。
  其二,要求法院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了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审判和执行信息。
  其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供当事人按规定查阅和复制。《意见》还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亮点之二:加大二审开庭力度  提高当庭宣判比率
  对于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公开开庭或不开庭审理,《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的要求。
  应当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  《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公开审理。如果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法院则应当综合当事人意见、社会一般理性认识等因素,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在合理判断基础上作出决定。
  加大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力度  按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对此,《意见》要求法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庭审理;而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则应当开庭审理。《意见》还规定,要逐步加大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力度。
  不开庭审理二审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基础上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卷,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提高当庭宣判比率,规范定期宣判、委托宣判  《意见》还规定,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宣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应当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亮点之三:首次规范听证工作  审慎对待重大权益
  《意见》中对规范听证工作的相关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司法文件中就听证工作提出一般要求。
  首先,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但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事项,《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同时《意见》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以及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举行听证。

  亮点之四:公开审理就能旁听  庭审直播须经批准
  加大向全社会公开法院工作的力度,是《意见》的又一大亮点。
  根据《意见》规定,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法院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这意味着,今后,持有效证件就能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成为一般原则,而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则成为例外。
  而对于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意见》则规定,法院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同时,《意见》对庭审直播、转播进行了规范。根据这个司法文件,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