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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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利益集团”有违社会公平
本版策划:王树范 撰稿:仇健 马跃明 李翔 配图:王志浩

  新华社日前发表消息称:北京一些观察家认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鼓励市场竞争的同时,将采取措施抑制和防范由此衍生的“特殊利益集团”,以免其损害公众利益和破坏社会和谐。
  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展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在这样的背景下,“特殊利益集团”这个名词,引起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

  “特殊利益集团”催生行业垄断
  章剑生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特殊利益集团的出现是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一种现象。因为,面对强大的国家,个人利益只有依托于某一组织并通过该组织诉求于国家,才能使个人利益更好地获得保障。
  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以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资源为基本特征。因各级政府多以近期经济效益的明显增长为施政目标,结果是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可自然资源却日益稀缺。中国当下特殊利益集团的形成,本质上是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的怪胎。它凭借着改革不彻底而残存的“权力”占有了有限的自然、社会资源,但又享受着并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所给予的“自由”。这种“权力”和“自由”结合,使特殊利益集团能够成为行业垄断者,轻而易举地获取巨额利润。更为可怕的是,面对特殊利益集团,政府现有的管制优势渐渐丧失,简单的命令与服从的管制方式力不从心,特殊利益集团在一定程度上牵制着行政机关的决策走向。比如一直为人所诟病的手机双向收费,政府有关部门竟无所作为。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在利益的博弈中,政府意识到如果在决策中能够较好地回应特殊利益集团的诉求,可以使其决策获得更有力的支持。“管制者通常偏重于组织性较好的利益集团,以便取得更强的政治力量,并让这些利益集团通过优惠的管制政策取得一定的额外利益,以诱使它们愿意在对管制者的政治支持方面进行投资。”(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但是,政府如果以这样的方式来换取特殊利益集团的支持,那么政府部门的腐败现象就不可避免。
  在法治视野中,解决这个问题最彻底的方式就是通过体制方面的改革,去除这些利益集团的“特殊地位”,并割除它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这些特殊利益集团,作为既得利益者不可能自觉地放弃手中的现存利益。因此,通过立法把市场机制引入已为特殊利益集团所垄断的行业,或许是我们今天可以选择的一个比较好的策略。

  加大力度惩治行业腐败
  林祝峰  瑞安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在全国上下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个别行业的腐败无疑成了不和谐之音。他们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还呈现出不断扩散和不断泛化的趋势。
  行业腐败主要集中在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和部门,如烟草、电力、能源、电信、医药等。这些部门或行业产生腐败有很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普遍存在公共资源的滥用,如违法行使公共资源分配权、处分权,出现高薪水、高福利现象;第二,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内部监督不力,包括本部门监督不到位和上级监督缺位;缺乏外部监督制约,业务透明度不够,收入不公开,灰色收入多。惩治行业腐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查处力度,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是打击行业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垄断性经营行业也正是当前商业贿赂频发的部门,这种“不落腰包的腐败”往往比一般的贪污贿赂后果更严重,应予以严厉打击。这里还要解决一个认识上的问题,对那些巧立名目违法发放各种奖励和福利,可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的,如果数额较大,就可以对主要负责人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为这仅仅是一种滥发奖金和福利的违规行为。
  二、公开收入,减少和杜绝各种不正常的奖励和福利。堵住不正常的收入,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让其见见“阳光”,这样人民群众就能知道其收入的合法性与否并行使监督权。
  三、加强审计力度,使财务收支情况得到有效监督。对于伪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生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人员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四、加强立法,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可出台一部《国有资产保障法》,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管财、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改革利益分配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杜德荣  中共浙江省委《今日浙江》杂志社社长
  有首民谣说:“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的也拿不少”。这既反映了一些资源行业和自然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基本现状,也反映了民众对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同其他竞争行业之间产生巨大收入差距的不满。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认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我认为,这里面就包括一些“特殊利益集团”收入分配的问题。
  社会公平正义,其本质在于利益分配。利益分配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焦点问题。通过改革分配制度,协调好利益关系,才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要坚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对于造成当前收入差距最为根源性的垄断、腐败等市场化不足的因素,最为关键的还是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通过弱化和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及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和控制,打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怪圈,割断政府权力与利益的纽带。
  要加强收入分配法制化建设。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加快立法步伐,完善包括税法、企业法、资源保护法、公司法、银行法等在内的一切经济法规,以统一的法规体系来约束和规范全社会及其成员的收入分配行为,实现“同工同酬”。
  要发挥税收“抽肥补瘦”作用。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开征消费特别税、采取累进税或阶梯式的个税改革,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为私人捐资的基金会的运作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鼓励富裕起来的人投身慈善事业,实施各种爱心工程,达到先富帮后富,使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内容更充实。
  要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要深入群众,精心调研,“借助外脑,延伸智力”,博采众长、科学决策,使改革措施符合实际情况、反映客观规律,使制定出的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保持高度一致。
  这其中,从政府的角度,应为老百姓创造平等的富起来的环境和机会;作为普通劳动者,则应增强自身素质,提高自身能力。老百姓不应做旁观者,不要一味地指望政府或抱怨社会,而应积极地参与进来,做一个新制度的建设者和推动者。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
  曹顺宏  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
  公平正义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公平即和谐,没有公平就没有和谐。唐初名相房玄龄也说:理国要道,实在于公平正直。
  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指的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正义的内涵与公平存在若干重叠,两者总是相伴相生、不可割裂。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转型时代中,人们普遍以社会的分配是否合理来衡量正义是否存在和实现,社会分配状况成为正义评判的最刚性尺度。
  造成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益失衡,而公平正义是消除利益失衡的关键。而且,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没有公平正义,社会的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等都无法实现。
  公平正义是法治得以实现的要旨,偏离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法治只不过是空中楼阁,而没有真正法治的社会也是不可能和谐的;缺失公平正义的社会只能充满猜忌、欺骗,甚至敌对,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难以形成;社会不公、邪恶丛生往往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的机会不平等、不公正,社会成员的创造积极性和才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社会活力就会是无源之水;缺乏利用自然的权利与保护自然义务的公平分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便无从谈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最基本要素,是打造和谐社会的坚强基石。
  目前,影响较大的特殊利益集团,往往通过不公平地进入、不平等地长期占据公共资源高地、依托垄断或腐败,从事经济寻租、政治寻租,获得垄断利润或非法利润。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获取显然违背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势必会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所以,特殊利益集团堪称公平正义的拦路虎,是和谐社会的大敌。

  新闻助读
  何谓“特殊利益集团”
  所谓特殊利益集团,即一些有共同经济利益、社会背景,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攫取大量社会财富的利益集团。特殊利益集团有如下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某些垄断行业最容易演变成特殊利益集团,损害公共利益;官商勾结、官员和不法分子勾结,某些政府部门及一些官员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代理人;特殊利益集团通常会进行钱权交易等违法活动,催生集体腐败或组织性腐败,它甚至通过控制某些地方官员以谋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