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千万国资竟化为职工巨额保单
范跃红 邵星满

  为职工谋福利本是好事,可谋过了头就成了坏事。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原总经理高小杭把千万国有资产给职工买了商业保险等,如此慷国家之慨,自然难逃法律的惩处。
  近日,由开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特大私分国有资产案一审审结,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高小杭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两罪并罚,判处该公司财务部原经理杨晓敏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煞费脑筋谋“福利”
  总部位于杭州的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是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1992年,最初隶属于浙江省经贸厅下属的浙江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后并入国有独资的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高小杭在1997年4月至2002年7月期间担任经贸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高小杭认为自己最重要的是要抓好两件事:一件是抓工作创业绩,另一件是努力提高员工的收入。第一件事通过高小杭与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企业发展壮大了,经济实力也得到了提升。按常理,公司效益好了,员工的奖金福利也相应增加,这第二件事也就顺理成章地好办了。
  但是,高小杭等人却把目光瞄向了国有资产。上任不久,高小杭在没有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情况下,决定把公司的自有资金以及发动公司职工集资所筹措的数千万元资金投入股市,申购新股,收益用于提高职工福利。为了不让此事走露风声,该公司每一笔投入股市的公款都由财务部经理杨晓敏单独操作,炒股收益的分配决定权在高小杭手里,相关账务凭证由杨晓敏保管。2001年,高小杭担心公款炒股之事败露,便将资金从股市中抽回。
  2002年6月,杨晓敏擅自将这些公款炒股的会计资料作为废品卖给了废品回收人员,使该公司这段公款炒股史成了“无头案”,到底有多少资金流入股市,又有多少收益分配给员工,至今仍是一个解不开的谜。
  公款炒股停下来了,高小杭等人又开始变着法子向国有资产“开刀”——关起门来集体研究如何将国有资产私分。2001年3月,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由高小杭提议,公司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用公司的资金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这种方法变相地增加员工尤其是班子成员的收入。为了将公司的国有资金堂而皇之地分到个人手中,高小杭向班子成员征集“金点子”,最后决定采用虚增工程成本等方法套取资金。同时,为了逃避有关财会监管和审计检查,高小杭让杨晓敏负责具体操作,每个职工的份额相互之间也要严格保密。
 
  一年分掉一千万
  2001年3月30日,在杨晓敏的具体操作下,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采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法,将套取的270多万元汇入了杭州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账户,变成了公司职工个人的一份份保险单。通过这种运作,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的270余万元国有资产按比例悄悄流入了员工的口袋中,上至公司总经理高小杭,下至普通员工,40名员工都得到了好处,皆大欢喜。而这笔财务账目科目经过杨晓敏的专业操作,变成了公司正常的管理费用。
  初尝甜头,高小杭等人决定继续干。2001年6月13日、2002年2月1日,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又分别套取资金321万元和196万元汇入这家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后进行集体私分。这两次该公司财务账目科目又变成了“开发间接费”。
  除了采取虚增工程成本的方法套取国有资金进行集体私分外,高小杭等人还通过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套取国有资金。早在1999年底,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出资1120万元投资杭州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占40%的股权。2001年初,因为双方产生矛盾,经贸房地产公司决定协议退出,对方退还经贸房地产公司股本金1120万元,另加投资收益300万元。2001年8月10日,当这家房地产公司将300万元投资收益付给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时,高小杭便与公司班子成员开会商议,集体决定不将这300万元入公司账,而是将其中的180万元划入杭州某保险公司,为公司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另将64万余元购买了一批商场消费卡分发给公司员工。
  如此这般,2001年3月至2002年2月,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通过购买保险和消费卡的方式,将1038万余元国有资产集体私分。其中,高小杭个人分得69万余元,杨晓敏分得51万元,一般职工也都有20万元左右。所以,在大多数公司职工眼里,高小杭是位“好领导”。
 
  谋不得法陷囹圄
  高小杭也为自己有“本事”为大家谋福利而自豪,殊不知自己已经逾越了法律底线。2002年7月,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高小杭涉嫌挪用公款炒股后,上级主管部门免去了他的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职务,有关部门也对高小杭等人涉嫌挪用公款情况进行调查。但由于该公司财务经理杨晓敏已将有关会计凭证作废品处理,调查由此陷入困境。
  此后,浙江省审计部门派出专业审计人员对该公司财务进行长达一年多的全面审计,发现了高小杭的部分涉嫌犯罪证据,遂依法移送浙江省检察院立案侦查。之后,省检察院将案件交由衢州市检察院查办。
  2006年4月30日,衢州市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对高小杭立案侦查,同时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该公司原财务部经理杨晓敏立案侦查。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检察机关终于掌握了大量证据。
  2007年1月9日,此案侦查终结后,衢州市检察院决定移送开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过补充退查后查清了此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6月15日,高小杭、杨晓敏站在开化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席上,接受了法律对他们的审判。
  法院认为,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高小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敏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杨晓敏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鉴于高小杭、杨晓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退清分得的违法所得款项,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听到一审判决后,高小杭后悔莫及,原本自以为是个为职工谋福利的“功臣”,没想到谋不得法,成了阶下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