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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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麦莎”引发保险索赔之争一审落槌
台州中院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208万元
本报记者 林敏

  由台风“麦莎”引发的一场保险索赔之诉,时隔两年多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4年8月6日,台州江北药业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2005年8月6日,台风“麦莎”在玉环县干江镇登陆。对江北药业公司供电的保乐变黄礁271线因受“麦莎”影响于8月5日22时2分至8月6日10时8分期间停电,停电原因为线路速断保护动作,重合失败。后江北药业公司用自备的发电机发电,直至8月5日24时左右,因台风的强风力和强暴雨,致使无法继续发电而停产,公司两个车间因此而损失2082424.75元。江北公司向太平洋公司索赔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如何确认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及损失额。根据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存货的投保金额是按照2004年7月的资产负债表确定的,而资产负债表是依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操作指南》的要求制作的,根据该《指南》的规定,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均属于存货,被告在接受原告投保时,没有要求原告对存货包括哪几项作出说明,反而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明确存货是依据资产负债表的数字。被告辩称存货即为库存商品,不包括生产线上的在产品,实际上是将生产性企业与销售性企业相混同。依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操作指南》的规定,所谓在产品是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无论是台风袭击致使保险标的损坏,还是原告用自备发电机供电同样因台风遭受损坏引起停电,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台州中院判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江北药业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082064.75元。据悉,被告已上诉至省高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