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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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存在陷阱 消保委发布预警
通讯员 张益平 本报记者 姚力

  浙江是全国快递行业的发源地,到今年2月,在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快运公司就有780多家。近期,省消保委组织人员对杭州市区快递市场进行了一次为期20天的全面调查,发现目前的快递公司良莠不齐,工作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对交付的快件,快递公司没有严格的验视制度,一般不对包装内物品的名称、数量或内在质量承担任何责任;待寄快件堆放混乱,缺乏规范;现有的保价操作方法不够合理和完善,施行比较困难;公司之间相互委托、相互倒买倒卖快递物品的情况司空见惯;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很难得到赔偿。

  在这次调查中,省消保委收集了部分快递公司的快递合同,发现快递公司单方面制定《快递须知》《契约》等形式的格式合同条款中,存在着任意免除或减少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一)随意处置逾期、滞留货物
  典型条款一:收货人逾期30天不提货的,按无主货物处理,无主货物由承运人丢弃,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收件人逾期30天不提货的,并不意味着财产权的转移,快递公司不能随意地处置托运的物品,公司只可以按照公平原则收取相应的保管费用。

  (二)扩大“不可抗力”范围
  典型条款:快递公司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丢失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机场关闭、航班延误、坠机、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及自然人或人为的严重灾害或快递公司无法控制的各种状况。
  点评意见:条款中航班延误、恶劣天气、机场关闭、坠机、快递公司无法控制的各种状况等情况,不属于法律范畴的不可抗力,有的情况要区别对待。

  (三)设置条款免除运方责任
  典型条款一:本公司对于任何载运上之延误均不作任何保证及责任;如货品遭当地海关或任何人士扣留、没收,本公司均不负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条款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四)违约时双方责任不对等
  典型条款:承运人应在×天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承运人每逾期一天按照运费的3%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货物全程运费。约定收货人付款的方式,如收货人拒不提货的,由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逾期支付的,每日按运费的5%支付违约金。
  点评意见:逾期送货和逾期提货,同样是违约,双方承担的责任却不对等,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所规定公平、对等的原则。

  (五)限制消费者查询、索赔、保价
  典型条款一:托运人如有查询、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运单开出之日起15或30天内提出;过期视为托运人主动放弃权利,恕不受理。
  典型条款二:索赔的请求只有在运费已承付的情况下方可接受。
  点评意见:快递公司给消费者设置了权利行使的条件限制,一旦逾期就视为放弃或剥夺此权利,限制了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使。

  消费提醒: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寄递物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委托寄递时,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快递公司。
  (二)在委托寄递以前,要详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说明”“快递须知”“契约”等合同条款。
  (三)在委托寄递以前,消费者要认真填写“快递单证”,特别要填写物品名称、总质量、总件数等重要栏目的内容。
  (四)委托寄递时,对贵重物品尽可能进行保价。
  (五)要注意保管所有邮寄凭据,发生问题并与经营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