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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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特大虚开票据税案揭“盖”记
周建华 陈斌

  3月13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两名法官将一份刑事判决书送达到衢州巨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某手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巨晋”公司被判处罚金15万元,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此,一起涉案数额达5000多万元、偷逃税款达300多万元,衢州市近10年来查获的最大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说起来,这起税案的查处,还是源于对一张票证“票据受理专用章”真伪的追踪。
    露出蛛丝马迹
  2006年5月,衢州市国税局对全市煤炭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巨晋”公司主要经营金属材料、煤炭销售等,因此也被列入此次检查范围。7月17日,市国税局两名稽查人员来到“巨晋”公司进行检查,在认真核对该公司财务记账凭证时,发现有一张银行进账单(回单)上印的“某银行衢州市分行-票据受理专用章”不清晰,且日期和字体都与其他票证上的有明显不同。经验丰富又心细的稽查人员认为,这个“票据受理专用章”极有可能是假的。如果是假的,那么这张记账凭证上记载的通过银行电汇支付的货款以及其他销售收入等都有虚假嫌疑。
    于是,稽查人员根据这张银行进账单(回单)载明的信息,及时核对“巨晋”公司与天津港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账务检查显示,“巨晋”公司通过“天津港通”进口煤炭共计50000多吨,货款分别支付给“天津港通”和山西一家煤炭公司,煤炭销售涉及南京、徐州等地的多家贸易公司。单从账面及价税抵扣上看,这些似乎没有什么问题。
    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煤炭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国税部门都要进行信息比对。两名稽查人员想到“巨晋”公司曾有三笔业务无法比对,通过向天津海关发函,对方回复说也无法比对,因此敏锐地意识到,“巨晋”公司的“进口”业务有重大虚假嫌疑,于是当即返回市国税局向领导作了汇报。
    打开突破口
    从掌握的情况看,这个案件非同一般。7月17日下午,衢州市国税局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分析案情,最后决定兵分两路:一路人马去银行调查核实;一路人马稳住“巨晋”公司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长赖某,同时请求公关机关提前介入调查。7月18日上午,稽查人员将赖某和“巨晋”公司会计“请”到稽查局。与此同时,两名稽查人员早已来到某银行衢州市分行,查证“巨晋”公司资金收付真实情况和“票据受理专用章”真伪。经核查,“巨晋”公司在该银行没有与“天津港通”的电汇支付货款记录。也就是说,“巨晋”公司与“天津港通”没有任何资金往来,“票据受理专用章”及相关票据都是伪造的。
    掌握了关键的书证材料后,稽查人员开始与赖某单独交锋。“你和哪些公司有业务来往?”“山西、辽宁、江苏等地的都有。”“你进口过煤炭吗?”稽查人员话锋一转。“没有。不,有的。”赖某心里一惊,脸色微变,强作镇定地说。“货物在哪里进口,资金是如何结算的?”
    面对稽查人员步步紧逼,赖某推说自己不清楚,会计应该知道。“银行里没有你的资金来往,我们给你机会。”稽查人员单刀直入,加大了心理攻势。
    听到这句话,赖某脸色苍白,心理仅存的一点幻想破灭了。“我讲,我讲……”赖某泄了气。随着赖某一五一十地交代,案情渐渐明朗。7月22日,赖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特大税案浮出水面
    至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浮出水面。为了将该案彻底查清,衢州市国税局与当地公安部门成立了专案组。同时,冻结了“巨晋”公司的银行账户,外围取证和协查工作全面铺开。“巨晋”公司自开办以来,共计开具167份销项发票和53份进项发票,涉及天津、江苏、辽宁等省、市的几十家企业,这无疑给查证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账务取证显示,“巨晋”公司通过“天津港通”进口煤炭有五笔业务,共取得7份《天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专案组决定先从这里入手调查,随即派专案人员来到天津工商、海关、国税等部门进行外调取证。在他们的协助下,很快查明在当地工商部门没有“天津港通”登记注册信息;在当地海关和国税部门没有这7份《天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录入信息,相应的报关单编号也不存在,表明“巨晋”公司“取得”的7份《天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全部为假发票,相关的“业务”全部是虚构的。
    专案人员乘胜追击,当即转赴南京、徐州等地,对收受“巨晋”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4家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在当地税务部门的协助下,查明这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虚开。
    专案人员查证表明,“巨晋”公司通过伪造“某银行衢州市分行-票据受理专用章”制作假银行汇款单,其目的是用来掩盖“巨晋”公司虚开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任何资金来往的真实情况。
    据赖某交代,在2005年3月,赖某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刘某,双方约定以支付票面金额5%的开票费为条件,由刘某为“巨晋”公司虚开假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赖某从刘某处取得7份假《天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让刘某为自己虚开金额共计约4000万元,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2005年8月至12月,“巨晋”公司以收取票面金额2%开票费为条件,为南京、天津、龙游等地6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共计1000多万元,用于销项抵扣。2005年2月至3月,赖某通过其他手段,还取得了4份货物运输增值税假发票,开具金额共计136万元,其中3份作了进项转出。据统计,“巨晋”公司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5000多万元,偷逃税款达3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