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工程发包无资质 发生事故共担责
    案情实录:项某将建造自家房屋的工程承包给了柏某,柏某又将其中贴马赛克的工程分包给汪某,柏某和汪某均无相应的资质。后来,受汪某雇佣的方某在贴马赛克时不慎从高处坠地身亡。于是,方某的家人起诉要求汪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并要求柏某和项某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结果:判决支持方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方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汪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柏某将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无资质的汪某承建,应当与汪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项某将房屋建造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柏某承建,则应对柏某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柏某和项某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