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专家热议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法院对新闻采访设置“禁区”了吗
董伟

  据《中国青年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布正式建立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设置新闻发言人。此举引起了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普遍关注,而同时出台的若干限制性措施更是引起了纷繁的争议。
  人们担心,最高人民法院对媒体采访设置“禁区”,并限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与记者接触,可能会使法院脱离舆论监督而影响到司法公正。近日,中国法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座谈。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说,“表达自由当然是可以进行限制的,问题在于如何限制,由谁限制。”在周泽看来,除非通过法律且为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及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所必要,任何人、任何机构对言论表达自由的限制都是不合适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院长方流芳认为,法院审判考虑的问题是案件的法律适用,而不应该是舆论的导向。如果我们的法官有足够的自信,并且忠实于法律,那么舆论要想支配也是困难的。“如果法院常常努力取悦舆论,总是希望树立一个可以接受的形象,那么即使没有媒体的报道,也难免受到干扰。”他指出,法院应该利用电子技术更加公开地面对大众,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才能获得公信力。同时,媒体对司法领域报道进行一定程度的自律也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报》社长杨润时指出,公众对最高法院的措施存在误读。他说,所谓的“禁区”,“是对法院新闻发言人的限制,不是对媒体报道的限制。”
  他说,最高法院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主要是限制新闻发言人、承办法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容和范围。“禁区”是指在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要注意的新闻宣传纪律。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征得有关领导和新闻发言人同意后可以就案件进行介绍,但发布的信息不得超出合理的限度,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应当保护的私人利益,这是对法官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