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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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反腐败的法律长城
本版策划 王树范 配图 王志浩 撰稿 蔡亮 曹志男 余春红 仇健

  金秋时节,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展在杭举行(本报9月19日1版、20日16版曾作详细报道)。一个个正气浩然的先进典型,一个个触目惊心的反面教材……展览展示了我省近年来的反腐败成果,也从更高层次提醒我们:必须从法律层面筑起防腐反腐的长城,才能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更好地将防腐反腐工作进行到底,永葆执政党的廉洁。为此,本报邀请了纪委、法院、检察院、高校等各方面专家,一起探讨如何构筑反腐败的法律长城。

  制度反腐是根本
  中央有关领导人在最近的讲话中指出:“加强制度建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一系列重要法规和文件的陆续颁布,我国已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
  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2002年开始,监察机关回避制度,限制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等一系列反腐倡廉制度相继出台。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中组部和中纪委确立了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建立了领导家属境外留学定居备案制度。中共中央连续向党内下发了3个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分别针对完善党内监督、明确党内纪律和保障党员权利、发扬党内民主。
  制度防腐反腐,效果往往是立竿见影的。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生效后,在2003年9月30日至10月1日,一天内有51名贪官企图外逃时被捕。此后的8天内,司法机关共抓捕了115名企图外逃的贪官。
  目前,现行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已超过1200件。200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改革开放以来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115件。在废止文件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对法规制度进行了科学分类,编制了《2004-2007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规划》。
  但这对构筑反腐败法律长城来说,只是一个开始、一个基础。制度反腐、法律反腐,任重而道远。

  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长  陈艳华
  怎样才能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
  近年来,我省认真落实中央有关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结合浙江实际,不断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不少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03年7月制定出台的《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是全国省(区、市)一级第一个关于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的规范性文件。2005年初,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后,率先出台惩防体系实施意见。注重教育倡廉,率先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注重制度保廉,率先推出“三谈一述”制度: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与党员干部进行任前谈话、党委(党组)纪委和组织部门与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率先实行“三书两报告”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报告书、党风廉政建设牵头任务函告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议书、责任领导和牵头单位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注重监督护廉,率先制定出台《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注重改革促廉,率先建设“四中心”: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招投标中心、投诉中心。率先探索运用科技手段预防腐败的做法。注重惩治严廉,率先探索案件检查和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公开审理新路子。
  构建惩防体系的探索和实践,有力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满意度不断提高。我省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自2002年以来,认为所在地区和单位党政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视”和“较重视”的比例逐年提高,认为近年来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和“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遏制”的比例2005年达到75%。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陈增宝
  我国历来重视通过刑法等法律制度,对腐败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法律在应对腐败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尤其从刑法层面构筑反腐长城,是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大量的审判案例显示,当前腐败案件呈现以下新特点:一是大案要案、窝案串案不断增多,犯罪金额越来越大,持续时间长,贪官携款潜逃现象严重;二是腐败现象在工程建设、企业改制、土地拍卖、招投标、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干部人事任免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权力配置的重点部位相对集中;三是作案手段从以前简单的、直接的权钱交易向利用公司搞“虚假合作”、“搭干股”等更加隐蔽的形式转变,腐败花样不断翻新;四是被称为“贿托”的介绍贿赂现象较为普遍,多数以牟利为动机甚至向职业化发展。“贿托”已成为社会的一大“毒瘤”,但目前刑法对介绍贿赂罪配置的法定最高刑只有有期徒刑3年。这种立法上的缺陷,以及贪污贿赂案件个案间量刑的失衡,最终将影响全面遏制贿赂犯罪目标的实现。
  法院全面理解和正确适用法律,严把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关,精心审案,严肃执法,是成功打击腐败犯罪不可缺少的一环。但反腐败斗争是一项艰难、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法律制度的全面完善和执行。
  反腐败法律制度的系统构建,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加强对刑法的完善,如提高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等;二是探索和实行量刑改革,完善量刑制度;三是对腐败实行综合治理,加强银行、税务、审计、政府采购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四是建立或完善储蓄实名制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提高国家对公民个人特别是政府官员的财产、资金等的监管控制能力。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  岳耀勇
  随着近几年刮起的一阵阵反腐风暴,我省也不断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从2000年7月到2006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6474件7137人,其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531件。从打击腐败的力度和打击成果看,我省检察机关的反腐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打击腐败一直是检察机关的重中之重。2000年,全省检察机关召开了第五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深入调整侦查对策,在大力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上做足了文章,还建立了案件线索信息库,建立、完善了与行政执法机关相衔接的案件线索移送及协作配合机制。
  2003年,省检察院、省纪委联合出台了加强在办案中协作配合的规定。此外,检察机关还先后制定了《进一步规范要案线索管理和初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关于加强反贪侦查工作中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自侦案件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出了讯问全程同步录像制度,反腐工作更加规范、有效。
  近几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处了一批现职领导干部要案和贪污贿赂窝串案。随着原湖州市委书记徐福宁、原杭州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徐松林、原绍兴市委副书记范雪坎等领导干部受贿要案,以及原台州市黄岩区委副书记丁连德、原黄岩区副区长池坚刚、原温岭市委副书记虞小凤、原黄岩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德明系列受贿窝串案的查处,在现任官员中形成了较大的震动,也显示了检察机关严惩腐败的决心和威力。
  打击腐败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力度,让贪者必现形,不敢贪、不能贪。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海表
  法治建设与反腐倡廉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公务员行使着国家管理权,支配着大量国家财富,国家的兴衰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公务行为能否正常有序、廉洁高效运转。科学制定符合国情,完善、健全的反腐法律法规体系,是国家管理公务员和公务员行为的准则和保障。
  反腐工作急需强有力的制度支持。而我国目前反腐工作的现状是政策多、法律少,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效力不高,反腐工作不够权威、科学。建立行之有效的反腐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
  首先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彻底实现政府权力运作信息公开化,真正做到“透明政府”、“阳光政府”。没有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就难以实行监督,容易孳生腐败。比如,目前我国虽然有《关于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官员收入申报制度,但申报归申报,信息还是没有公开。政府的财政收入、支出情况也同样存在不透明的情况。
  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腐败。因此,反腐工作除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之外,建立内部权力制约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来自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能有效避免权力集中导致的腐败。
  司法机关是防治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我国反腐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查处时间长、打击不及时,难以形成威慑效应;惩处法规的弹性过大,不足以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在惩处中抵制不正当干扰能力弱,容易造成宽严不一、罚判混淆、是非不明的现象;查处程序环节过多,互相制约的情况还存在。由于受到各种限制,目前司法机关在反腐工作中有时仍缺乏足够的权力和自主空间。这需要从立法上加以解决。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反腐败特别程序法,确保反腐败机构能有效发挥作用,程序简便、民主、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