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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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大赛最高奖空缺引发讼争
北京海淀法院:在赛前未明示奖项可能空缺及相关评审规则的情况下单方剥夺第一名作品获得最高奖的行为构成违约
李芹 马千里 王宁

据《人民法院报》笔者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张某、梁某诉263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已审结。法院判决263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张某、梁某支付第一届263“YOYO”杯中国原创沟通生活创意大赛“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奖金6.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张某、梁某于2004年3月参加了被告263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举办的“YOYO”杯中国原创沟通生活创意大赛,大赛的商业传播组中设置“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商业传播金奖、商业传播奖3个奖项,其中商业传播白金奖的奖金为税前8万元,商业传播金奖的奖金为税前2万元。原告Flash作品《大·海》经评选以91.84分获得了商业传播组的第1名,最终263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该作品只获得了商业传播金奖。
    张某、梁某认为,按照大赛规则,第1名理应获得最高奖项“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及税前8万元的奖金,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263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赛前的承诺支付“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税后奖金6.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263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此次大赛共有评委10人,先评定出作品的具体名次,再采纳多数评委的意见确定奖项,作品《大·海》虽然得分最高,但评委认为该作品的第一部分商业感略显牵强,第二部分体现功能情节略显模糊,对于一个优秀商业广告而言,尚欠火候。故最终经大赛评委评选,《大·海》获得“梦想天才”商业传播金奖,白金奖空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作品《大·海》经评选获得了商业传播组第1名,按通常理解第1名应获得赛事的最高奖项,263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称该作品不符合获得商业传播白金奖的条件,但其在赛前并未向参赛者表明该奖可能空缺,也未公示该奖的具体评审标准及评审规则,在此情况下确认原告作品《大·海》不符合获得商业传播白金奖的条件,完全是其单方的主观判断,缺乏公信力和说服力,亦不符合其赛前所公布的参赛规则及奖项设置。法院最终确认263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授予原告作品《大·海》商业传播白金奖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263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张某、梁某支付商业传播白金奖奖金6.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宣判后,263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