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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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鸽权 安居权 法律如何取舍?
宁波判决的阁楼养鸽纠纷案为两种权利找到平衡点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谢华波

  宁波两户相邻而居的人家因为其中一家养鸽子的事打起了官司,一家住户讨要安居权,而养鸽户则要捍卫自己的养鸽权。安居权,养鸽权,哪个权利更重要?经过一审、二审,宁波市首例阁楼养鸽纠纷案有了最终结局。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法院在两者之间找的权利平衡点依然被维持。
    
  邻居家养了70多只鸽子
    宁波市鄞州区的尚某和励某住同一栋楼,一个住506室,一个住505室,两家相邻,房屋结构均是顶楼加阁楼。因为励某养鸽子的事,这对邻居闹翻了。
    励某是宁波市信鸽协会成员,他在自家阁楼搭建鸽舍,饲养了70余只信鸽。为了训放鸽子,励某还在阁楼前的阳台开了两个出口,通过这两个出口,每天早晚训放鸽子一次。如此一来,鸽毛时常飘到尚某门窗上甚至飘进家中,鸽粪也会落到尚某家阳台上;还有刺鼻的气味和鸽子烦人的“咕咕”叫声。尚某家再也无法忍受,向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反映未果后,向鄞州区法院起诉。
    一个要安居权一个要养鸽权
    尚某诉称:由于邻居励某养了大量鸽子,使得他家深受其害,大大影响了他们的居住环境不说,还造成他家中蟑螂等虫害增多,而且鸽子还可能带来禽流感等疾病隐患,威胁他家人的身体健康。
    尚某诉请法院判令励某拆除鸽笼,并在不影响他家居住环境的前提下饲养白鸽。此外,尚某还提出了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励某则在法庭上辩称,他是信鸽协会的成员,养鸽子是他的权利,而且他办理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饲养信鸽。至于尚某所说的造成其家中蟑螂等虫害和存在禽流感等疾病隐患,缺乏依据。励某承认他家养鸽虽对尚某造成了一些影响,但是在合理的可以容忍范围之内,他也会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尚家的影响。
    养鸽权不能妨碍安居权
    鄞州法院一审后认为,邻居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双方的相邻关系。励某是鸽协的成员,在自家阁楼养鸽子,虽然没有违反在宁波市小区内养鸽的禁止性规定,但养鸽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环境和居住安宁。励某的养鸽权利与他人正常的生活居住权利发生冲突时,在价值取向上应倾向于后者。由于励某养鸽数量较多,由此产生的鸽毛、鸽粪、气味、噪音等对尚家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下,宁波市并不禁止小区养鸽,因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不是要求拆除鸽舍,搬迁所有鸽子,完全剥夺励某养鸽的权利。
    为此,法院认为励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关键在于控制鸽子数量和规范养鸽,数量减少了,影响也会随之减少。
    同时,法院认为,尚某作为相邻方在合理范围内也有容忍的义务。鸽子数量的减少,就是把影响减小到尚某应当可以容忍的范围内。
    由此,鄞州法院判决励某将饲养鸽子的数量控制在15只之内。在确定了数量之外,法院还在判决中对励某养鸽行为进行了规范,判决励某每日训放鸽子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日清扫鸽舍1次以上,每周对鸽舍消毒1次以上。
    一审宣判后,尚某和励某均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在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邻居有一定的忍受义务
    在法院的判决中提到,尽管养鸽人养鸽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但是邻居也有容忍义务。鄞州法院的法官解释说,法律上定义的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对正常合理范围内的侵害或妨碍,负有容忍义务。
    而从物权的角度看,物权人有自由支配物、实现物的利益最大化的权利。为了充分发挥不动产的效能,有效利用和实现不动产的价值,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有权根据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即使是给他方造成了侵害或妨碍,只要这种侵害或妨碍仍然在正常合理范围内的,他方即负有容忍义务。
    但是忍受也应该是有限度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随心所欲,如果超过了一般人的忍受限度,也就成了权利滥用。
    法官说,在尚某和励某的争议中,对励某养鸽的行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放任自流,而是要权衡各方利益,找到一个“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