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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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创新工作创优 浙江检察领跑全国
本报记者 蔡亮 通讯员 沈简轩

  从上一次省党代会以来,我省检察机
    关按照省委提出的“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等各项检察职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不少工作已经走在了全国检察机关的前列。
    五年来,我省检察机关积极应对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推行繁简分流,认真落实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以全国1/27的干警及时办理了全国1/12的刑事案件,办案绝对数全国第二,人均办案数全国第一,案件质量全国第二。
    五年来,我省检察机关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先发的形势,积极探索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措施,不断推动机制创新、工作创优,一些改革性措施走在了全国前列。
    在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方面,永康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建立行政执法资料信息库,省检察院与14家省级执法部门联合制定工作衔接机制。2004年来,全省共建议有关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7件,数量居全国前列。我省检察机关还成功探索了对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工作,依法督促、支持民事起诉1187件,防止4亿余元国有资产流失。为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说理性,我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推行民行抗诉说理、不捕说理,实行涉检信访疑难复杂案件的“公开听证、阳光息诉”与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促进执法公信度的提高。同时,着眼于以理论创新推动机制创新,加强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工作,几年来检察理论研究保持了全国领先地位,产生了一批优秀研究成果,理论研究指导实践的水平不断提高。
    
  查案防腐:保障国家机器的健康运转
  2005年6月,苍南县检察院连续查处了多起当地国土资源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这一现象,苍南县检察院向该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了“红色警戒”——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书。凭借这份“警戒书”,该局认真进行了整改,从规划、施工和验收3个关键环节入手,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工程项目职务犯罪预防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势头。
  2006年以来,宁波镇海区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当地自来水系统商业贿赂、贪污犯罪窝案串案6件6人,镇海区4个水厂厂长均被依法查处。检察院随即向4个发案水厂和该区供水管理处接连发出了5份检察建议,给出了不同的整改方案,促使自来水系统进行了整改。
  2003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共依法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5326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4690件,渎职侵权案件636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6亿元。在全国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综合考评中,我省连续三年名列前茅。此外,2002年至今,我省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共向发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2184件,并创造性地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得到高检院的充分肯定。同时,我省检察机关还以“五大百亿”工程为重点,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共建机制,全面加强重大工程专项预防;配合省人大做好《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立法工作,使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法律监督:抗诉小案子明晰大道理
    2006年,嵊州市检察院对一起轻伤案件的判决提起抗诉,被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填补了法律监督的空白。
    该案的被告人钱某先后两次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两年后又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由于案子不大,一审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判决其拘役五个月。嵊州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钱某前后三次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判处拘役属量刑明显不当,遂提起抗诉。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简易程序案件因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容易成为检察机关抗诉的“盲点”。我省检察机关“不以案小而不为”,近年来把目光投向这块法律监督几乎空白的领域,并取得一定效果。
    五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001件,撤案1176件,监督案件的结案率、判重刑率位居全国前列。同时,我省检察机关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既重视追究遗罪漏犯,又注意防止冤及无辜,依法决定追捕、追诉2679人,不捕、不诉14053人。刑事抗诉工作也有新进展,五年来共提出刑事抗诉案件421件,法院审结后已改判132件,抗诉质量得到提高。
    我省检察机关还注重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建立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机制,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663件次;大力清理纠正超期羁押,超期羁押在我省基本得到杜绝;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共立案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7224件,依法提出抗诉2175件,法院审结后已改判纠正103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64件,法院采纳187件。这些措施,都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宽严相济:捕与不捕都以和谐为标尺
    今年4月24日,宁波镇海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2000余元的犯罪嫌疑人吴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仅仅过了二十几天,就在5月17日,另一名偷了整整3万元现金的犯罪嫌疑人奚某,却被镇海区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偷千元,捕;偷万元,不捕,这究竟为啥?原来,涉嫌盗窃2000余元的吴某尽管涉案金额不大,却是屡教不改,数次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因此,检察官认为她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亦相对较大,因此从严惩、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出发,决定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而反观奚某,虽然3万元已经达到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但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奚某的家庭贫困,确因生计原因犯罪,又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而受害人奚某的姑姑也已对其表示谅解,社会危害较小。此外,奚某在案发后能主动交还赃款,积极主动认罪,悔改意图明显,而从奚某家庭现状来看,如果对其实施逮捕,不但不利于其改过自新,反而会滋生新的社会矛盾。综合这些意见,检察院决定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奚某采取非监禁化措施,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这两起盗窃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恰恰反映了我省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思路。
    据了解,近五年间我省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4万余人,起诉29万余人,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省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办理轻伤害犯罪案件、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依法轻缓处理,共对4249人依法作出不捕决定,对239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阳光执法:最大限度保证当事人诉权
    “这个案子将在15天内移送起诉。”“到下周一,这个案件将有结果。”“请在10天内做好聘请律师等准备工作。”明明白白的结案时间,清清楚楚的办案期限——今年,海盐县检察院推出的“办案期限告知制度”让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和代理人拍手叫好。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办理期限相对较长,所以办案人员只能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代理人一个大概的时间范围,这样经常会出现一些因案件的办案时间少于对方预估的时间,当事人来不及在审查起诉阶段给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而依照该院今年出台的“办案期限告知制度”规定,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必须告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实际办结案件的时间,杜绝办案拖沓现象,使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代理人等能及时了解案件进度,避免因实际办案时间不确定而无法及时维权的问题。该院检察长李越表示,出台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使执法工作更加阳光和透明,接受法律和群众的监督。
  2003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坚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开展撤案、不捕、不诉、无罪判决案件复查,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集中解决了一些执法不规范、违规办案的问题,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围绕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和部位健全制度规范,我省检察机关完善了一批规范办案程序、严格办案管理、保证办案质量的制度。省检察院制定了《浙江检察工作规范》,形成了全省统一、涵盖各项工作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体系。全省20个院还建立了检务督察机构,加强对规范执法情况的督促检查。不少检察院还积极利用信息网络加强对办案的实时、动态监督。几年来,检察干警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
    
  记者感言:
    为了查证一名青少年疑犯的真实年龄,检察官往返奔波数千里,最终为当事人找到了未成年的证据;为了杜绝某个领域的职务犯罪,检察官殚精竭虑,发出了一份份令人警醒的检察建议;为了纠正一个不恰当的判决结果,检察官翻阅堆积如山的案卷资料,递上了有理有据的抗诉意见……采访中,这样的故事一次又一次打动着记者。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肩负着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神圣使命。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大量新案件、新问题层出不穷。面对新形势,我省检察机关不仅克服了人少案多等困难,还在多个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改革,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出了不懈努力。
    宽严相济、公平公正、高质高效、规范透明……透过这些外在的现象,我们看到了浙江检察机关对执法境界的最高追求——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