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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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否对商账追收师“收编”

  【核心提示】 最近,不少媒体都在关注一件事——首批“职业讨债人”持证上岗,职称是“商账追收师”。这意味着过去在法律上一直有争议的“职业讨债人”有了合法的身份。
  那么,是什么样的背景催生商账追收师这个职业呢?它与律师办案有什么区别?职业讨债行为又当如何规范?本期《看法》就请有关嘉宾来谈谈这些问题。

  本期嘉宾:
  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魏建良
  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               王根生
  中国江南调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       韩冰

  问题一:商业催账是信用缺失的产物?
  【明镜周刊】 “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提起讨债两字,人们大都会摇头说“难”。再加上法院的“执行难”、信用行业的“信用黑名单”,因此有人说,商账追收师的出现是社会信用缺失的体现。对此,各位嘉宾怎么看?
  魏建良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因而完善的信用体系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运行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账追收师的出现,确实从某个方面反映了当今社会信用的缺失。但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大可不必看作是洪水猛兽。其实,这是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
  王根生   我认为,社会信用缺失只是诱因,商账追收师的出现有其自身的逻辑——诸如债权人缺乏法治意识、公权力执法能力疲软、当事人确保市场交易安全意识中的自治路径依赖等等因素,催生和促进了私力救济性的职业讨债力量不断成长。
  商账追收师的出现,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独立于国家公权力之外的化解市场风险的诉求路径。但随着社会的变迁、文明程度的提高,在整个社会反思如何保护市场交易安全、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时,处于灰色地带的专职隐性讨债人也开始逐渐暴露于阳光下,他们的职业行为特别是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引起了广泛关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规范“职业讨债人”的市场行为,积极引导他们合法从业,也是化解市场风险、净化市场信用的当务之急。
  韩冰  商账追收师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说的确是社会信用缺失的反映,是企业因信用、纠纷等问题引发悬而未决债务的催生物。但它的出现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如今的市场是个开放的大市场,企业间、人与人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宽泛,债务纠纷相对也较容易发生。其实,在法律较为健全、信用建体系较完善的发达国家,早就出现了追债公司,而且从业人员有增无减。在有的发达国家,200人以上的企业便设有专门从事追债的部门。

  问题二:商账追收师是律师的补充?
  【明镜周刊】 自从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的法律服务业务已涉足社会各个领域,人们碰到法律问题会自然而然地想到找律师,其中当然也包括讨债。那为什么还会出现商账追收师这个职业呢?有人说,这是一些难度大的讨债业务律师不愿干所致,商账追收师是对律师职业的有益补充。对此,各位嘉宾怎么看?
  王根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服务业的分工越来越细化,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技术性特征将愈发明显,特殊形态的劳动者将不断涌现。
  与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一样,商账追收师在市场中也有其存在的较大空间,特别是对保护市场交易中规模较小的一次性博弈的安全,其功效明显。
  在合法的范畴内,市场经济的要义在于能提供给当事人多种救济性的服务安排。不管是私权利还是公权力层面,作为有理性的交易者,自然会选择交易成本更小、效率更高的服务方式。这样也有利于形成竞争性的法律服务机制,推动各种不同形式的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韩冰  我觉得商账追收师的业务很多时候与律师是相辅相成的。企业经济纠纷更多时候是请律师来诉诸法律,但一些难度大的陈年债务、一些缺乏实际票据但当事双方心知肚明的债务,甚至一些灰色债务,企业选择对簿公堂便会非常谨慎,这个时候,商账追收师便有了自己的活动空间。
  从国外经验看,商账追收师与律师的身份有时候是重合的。比如,通过常规方式追收一笔账款不成功,追收师也可以替债权方打官司。我想,随着行业的发展,这些做法也会“移植”到国内。
  魏建良  在谈论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要清楚的一点是,对商账追收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CETTIC)所颁发的是《职业培训证书》,并不是《全国统一职业岗位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而目前不管是律师还是注册会计师等,都必须有资格证书才能执业。
  新职业的申报审核须有严格的程序,包括建议、汇总、论证、公示、发布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适时对外发布。据本人所知,迄今公示、发布的7批新职业中,根本没有商账追收师。因此,所谓的商账追收师,最多也只是职业培训新项目而已。
  其次,不管是律师还是注册会计师等,都得经过长期专业学习并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才能获得相关的执业资格。而所谓的商账追收师,只要求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短短4天的培训就行了。所以本人认为这是无稽之谈,是偷换概念的炒作。

  问题三:商业催账是否需要法律规范?
  【明镜周刊】 我国律师制度的建设可谓是十年磨一剑,严格的律师法规范着律师的职业行为。现在,商账追收师的产生使讨债也成为职业行为,是否也应当为商业催账行为制定职业规范呢?请嘉宾谈谈看法。
  韩冰  商账追收由于刚从“地下”转到“地上”,不可能马上出现相应的“商账追收法”,但它还是有很多规范的。比如,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将恐吓、殴打等“黑社会”手段用于正常追账活动等等。
  但话又说回来,目前国内的讨债行为还在打法律擦边球,甚至存在暴力讨债的现象。因此,规范讨债市场是非常必要的。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此次开展商账追收师的培训,着眼点也正在于此。 
  魏建良  商业催账是矛盾冲突的聚集点,因此,这一领域的行为理应由法律来规范。商业催账与通过诉讼来解决债务问题相比,既能顾及到债务人的面子,又比法律程序更快捷,有其有利的一面。但是,商业催账只是信用体系建设中一个滞后的、补充的部分,其法律规范和整个信用体系建设是分不开的。
  以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发达完善的美国为例,美国不仅有权责分明、运行规范的商账追收局,还匹配了覆盖范围更广的民间商账追收协会,而为其充当后援、提供强有力制度支撑的,则是一整套社会信用体系。这其中既有针对信贷与租赁的法律法规,如《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借贷法》等;也有关于信用报告的法规,如《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公平债务催收业务法》。
  因此,没有这些法律规范就去谈商业催账的法治化、规范化,只能是一个“梦”而已。
  王根生  专门追债的职业行为长期以来处于法律和社会的边缘,得不到公权力的承认,这种状况极不利于商账追收职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对广大农村地区影响更甚。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需要形成法律秩序,因此,迫切需要对这种职业进行合法性的规范。
  一是与此职业相关的拥有公权力的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等各政府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通过密切的沟通,理性看待商账追收职业,采取一致性的行动,避免出现相互冲突。
  二是要坚决贯彻法治先行的原则,依法规制商账追收职业。民间讨债之所以屡屡上演触犯刑律、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与法治的缺失关系密切。尤其在普遍遵循“乡规民约”的农村地区,讨债行为合法性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目前比较可行的是由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和政府行政性立法——司法解释从法律效力上对商账追收师的从业行为进行具体的合法性界定;而政府的行政立法则从职业的市场准入、具体操作程序和职业准则等方面进行规范。
  三是实行分类规范的原则。作为过渡性的安排,对商账追收师职业的规范不可“一刀切”,要实行实事求是的规范和保护。对企业中属于劳动者范畴的,代表所在企业从事专门追债职业行为的人,其权益受劳动法的保护;与单位之间只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不存在人身从属性的商账追收师,可以作为一种特殊型态的劳动者予以承认和规范;对不依附于任何单位的专职商账追收师,要通过民事规范理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他们开展合法的法律服务;对仅仅由商账追收师组成的民间讨债公司,在人格上要继续予以法律和行政控制,通过逐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职业规范化程度和社会民众心理可承受度相衔接,予以动态性地规范。

  背景
  首批商账追收师持证上岗
  日前,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商账追收师”这一行业新“身份证”,108位拥有职业资格的“商账追收师”浮出水面,首批职业讨债人已持证上岗。
  “终于变成了一个名正言顺的商账追收师。”说这话的韩冰是江南调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也是首批商账追收师之一。在这次浙江参加培训的5个人中,只有他一人是以专业“催账”公司的身份去的。
  对于持证上岗,在调查行业已经从业10年的韩冰说,以前帮企业追讨债务的时候,是以半公开的方式进行的,现在拿到了职业培训证书,可以理直气壮地和别人说自己是“商账追收师”了。
  从今年7月拿到“商账追收师”的职业资格至今,韩冰的公司已接到了5笔委托追债的业务,平均每笔业务涉及金额大概在80万元左右。
  “商账追收师”的收入实行佣金制,和债权人协商而定。目前业内有两种不成文的收费标准:由账龄和讨债的难易度决定,佣金起步价是回收款的30%。账龄在半年以内的收取总账目款的10%;半年以上的属于风险代理,收取总账目款的20%;而账龄在3年以上的,一般收费在总账目款的50%以上。
  “市场空间相当大!”谈到中国商账追讨市场的潜力时,克耐迪信用征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律师说,该公司以前的名字是克耐迪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更名是为了更加吻合专业商账公司的定位。
  据估算,目前我省有数百家追债公司,但大多打着“擦边球”,在职业“讨债人”身份得到“正名”时,另一个困扰行业的问题就是追债公司的注册禁令尚未出现松动。因为按有关规定,现阶段仍不能以“商账追收”的名义注册公司。              
  据《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