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山西:农民工试用期不超一个月
郭建珍

  我国首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涉及农民工政治、经济、精神文化方面,重点保护农民工劳动、工伤、养老、医疗、生活、居住等各方面权益的省一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的公共职业介绍、劳动合同签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增长与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未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且逾期不改正,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