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深坑“暗算”人 户主赔一半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瓯椰

  ■维权原因:薛女士晚上散步时跌进深坑,构成七级伤残。
  ■维权经过:薛女士起诉致使深坑形成的两户人家及深坑所在地的居委会、镇政府,索赔近8万元。
  ■维权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薛女士自身承担一半责任,致使深坑形成的两户人家各承担25%责任。

  外出散步不幸落深坑
  2004年8月15日晚上7点多,天下着雨,泰顺县西洋镇的薛女士想到外面走走,因为靠近58省道的边上有许多店面,平时村民有闲经常去那个地段玩。薛女士没有带任何照明工具就踱了出去。
  意外就这样悄无声息地发生了。当薛女士从峡屿南路的人行道上走过时,她一脚踏进了路上的一个深坑里。这个坑深2米多,薛女士掉进坑里后当即昏迷,她苏醒过来后才喊来施救者。
  当晚薛女士经镇卫生院初步诊治后急送泰顺县人民医院抢救,确诊为脾破裂、第七前肋肋骨骨折、肺挫伤,薛女士做了脾切除术,住院10天。
  2005年7月12日,薛女士被评定为七级伤残。薛女士的丈夫告诉记者,妻子出事后身体大不如前,体力活已经完全干不了,只能在家做做家务活。

  提起诉讼索赔近8万
  事后,薛女士和家人经调查后认为,那个“暗算”她的深坑位于峡屿南路8号与10号之间。而这个坑是由于傅家和蔡家为了方便自家出行,各自填高了自己房屋门前的地面,而两家交界处预留的通道未被填平,从而形成了一个深达2.5米的坑。
  薛女士在决定通过法院为自己维权后,为找对被告就费了一番周折。2005年8月2日,薛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泰顺县西洋镇人民政府、泰顺县规划建设局、泰顺县交通局、泰顺县公路运输管理段。此后不久,薛女士撤回了对泰顺县规划建设局、泰顺县交通局、泰顺县公路运输管理段的诉讼,追加了泰顺县西洋镇面前岭居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同年9月,镇政府申请并经原告同意,追加了傅某和蔡某为共同被告。
  薛女士起诉认为,傅某和蔡某建房后形成的深坑是使她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镇政府对在该镇范围内的人行道等公用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深坑的出现是其疏于管理所致,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居委会是深坑所在土地的所有者,对明显的安全隐患未采取警示等措施,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薛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近8万元。

  应诉被告均称无责任
  在法院审理中,镇政府辩称,事发深坑所处的通道未经城镇规划征用,不属于公共用地和公用设施。镇政府也不是通道的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对该通道也没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没有行使城镇监察的职权和职责。因此,其对薛女士的损伤没有责任。镇政府请求驳回薛女士对镇政府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居民委员会也称,发生事故的通道未经居委会统一规划,实际上也未作为通道使用,是村民小组及村民自行建设而自然形成的,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居委会对原告的损伤没有过错。同样,居委会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居委会诉讼请求。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傅某和蔡某均未出庭答辩,也未举证。

  法院判决原告承担一半责任
  泰顺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坑道形成的原因是,傅某和蔡某为方便自家出行,填高了自己房屋前地面,却在两家之间留下了一条2米宽、2.5米深的坑道。此地段未经镇政府统一规划征用和开发,村民在此陆续建房,自然形成的人行通道却没有平整。
  法院认为,对房屋前的这条坑道,傅某和蔡某是明知的,但他们放任不管,既未在坑道旁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傅某和蔡某有明显的过错。
  但是,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受伤的时间是8月15日晚7时左右,当时所处的季节,天尚未完全黑透,仍具有一定的辨路光线条件。而原告对自己在不平整的、断断续续且不具备良好通行条件的人行便道上行走可能导致损伤,未引起必要的警觉和注意,因此其自身也有过错。
  至于镇政府和居委会,法院判决认为,肇事地段未经镇政府统一规划和征用,不属于公用用地,所谓的“人行道”也不属于市政公用设施,镇政府对其没有行使管理和城镇监察的职权、职责。而作为事发地土地所有人的居委会,对村民建房后预留的通道用地,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提供警示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他们均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9月4日,泰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薛女士损失共计6.4万余元,其自身承担50%的责任,傅某、蔡某各承担25%的责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傅某和蔡某各支付薛女士1.6万余元赔偿款,且两人互负连带责任。
  记者采访时获悉,这个“暗算”人的深坑目前已经被填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