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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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文化的人不能帮人打官司
舟山中院出台关于规范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舟法

  本报讯  一个文化程度低于高中且基本法律知识都不具备的人到舟山市两级法院替人打官司,很有可能法院将不再许可。记者昨天从舟山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从9月1日起,舟山市两级法院对许可公民代理实行新规,法院对9类人员可不予许可其担任公民代理。
  近日,舟山市中级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公民代理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许可要求,其中明确规定6类人员受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这6类人员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非法从事有偿代理服务的人;两年内因违法从事公民代理受过处理,或者因违反法庭纪律、扰乱庭审秩序受过处罚的人。但前2类人员如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法院可以准许。
  此外,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如果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高中学历以下且明显不具有基本法律知识的;年龄过大或身体健康状况欠佳不宜参加诉讼的;对这样的情况,舟山市两级法院也可以不予许可担任公民代理。
  按照舟山市中级法院新的“规定”,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向法院出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还要书面说明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公民代理人为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有关推荐证明。
  法院在审查公民代理过程中,如发现公民代理人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法院将把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
  从9月1日起,舟山市两级法院已按新规定审查公民代理。
               
  新规出台背景:  
  舟山市中级法院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公民代理体现了人民司法精神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法律服务方面的缺陷。但由于公民诉讼代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在实践中日益显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经济利益驱动违法代理,导致实践中非法收费的“讼师”出现;公民代理人素质不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分割了法律服务市场,加剧了法律服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据悉,这些公民代理中存在的问题还引起了当地政协委员的重视。因此,规范公民代理十分必要。
  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舟山市中级法院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出台了《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根据我国诉讼法和律师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制订,较好地弥补了当前法律规定的空白,有利于规范公民代理,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也有一定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