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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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不敌金钱?
通讯员 拱法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最近,遗产税又成了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而早在9年前,有人就开始为规避遗产税而有所为了。
  日前,杭州拱墅区法院调解的一起房产纠纷案就与当事人对遗产税的考虑有关。许多新的纠纷和案件折射出规避遗产税的现象在增多。

  为规避遗产税选择赠与房产
  早在1997年12月,杭州的王老太夫妇考虑到日后继承房屋可能要交遗产税,于是决定把一间商业用房赠给长子刘某。两老与儿子约定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但实际所有权仍然属于父母所有,等两人过世后,儿子再享有房子的实际所有权。1998年1月,双方签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几个月后,刘某依照约定将房子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房产证则一直由母亲保管,房子出租、收取租金也都由母亲管理。

  母亲第一次诉请撤销赠与
  2002年11月,刘某父亲病逝。此后,刘某两次登门要求母亲把房产证交由自己保管,但是母亲没有同意。
  2003年2月,刘某登报,声明其父母所赠房屋的房产证遗失。此后,他申领了新的房产证。
  王老太听说此事后勃然大怒,认为儿子侵犯了自己作为房屋实际所有人的权利,遂向拱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赠与。
  拱墅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了解到王老太要求撤消赠与,是因为担心儿子转卖房子,逃避扶养义务。而刘某则表示,赠与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撤消,自己在母亲有生之年肯定不会卖房子,房子出租收租仍由母亲管理,自己不会干涉。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母子二人达成协议。刘某承诺房子在母亲有生之年不转让,房租由母亲收取,用于赡养母亲。同时,王老太承诺房子出租产生的税务由自己支付,与儿子无关。

  母亲再次诉请撤消赠与
  然而,母子之间因为房屋赠与引发的矛盾并没有在法院第一次调解后而终结。按照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协议,王老太后来又把房屋出租给了陈某。刘某出面与陈某签了租房合同,租金由陈某直接交给王老太,租赁期为3年。此合同期满后,王老太与陈某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盖了儿子的私章。
  2005年11月,刘某与房客陈某商量,要求陈某直接和他建立租赁关系,并将租金支付给他。但陈某已经向王老太支付过租金,便拒绝了刘某的要求。
  被拒绝后,刘某向拱墅区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腾房。
  今年3月7日,得知此事后的王老太又向拱墅法院起诉,再次要求撤消对刘某的房屋赠与。
  此时,已经83岁高龄的王老太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老人说,当时为了以后不用交遗产税,才同意提前把房屋过户,但想不到结果却惹出这么多麻烦。王老太坚持要求撤消赠与。
  而王老太的儿子刘某则表示,自己是房子的所有人,房客应该与他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他会把租金交给母亲的。
  同时,刘某坚持:“房子已经赠与我了,再收回去,我肯定不同意。”不过在法官的劝说下,刘某同意了撤回对房客陈某的起诉。

  规避遗产税现象越来越多
  王老太和儿子再次对簿公堂之后,为了尽可能不使母子间闹得太僵,法院又组织了多次调解,最终母子俩都同意和解,并于日前再次达成了协议。
  协议保障了王老太在有生之年对房屋享有的出租等有关权利,同时对母子双方都作出了相应的约束。协议约定:王老太有生之年享有房子的使用和收益权,刘某授权委托母亲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签订租赁合同;王老太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无须儿子刘某另行同意和签字即对外有效,刘某应当在接到母亲通知后7天内持产权证配合母亲到相关部门办理租赁有关手续,若不配合,应当立即将房产证交由母亲持有保管;王老太有生之年,刘某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王老太还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出租房屋的有关事项,但老太太故世后,他人的代理权自动失效;王老太则不得利用已作废的原产权证做出损害儿子刘某利益的事情。
  虽然遗产税征与不征,何时开征尚在热议之中,但据悉,目前为了规避遗产税而选择赠与的情况越来越多,而由此引发的其他纠纷也越来越多。这种心态可以理解,但同时法院也提醒人们,在选择如何处置财产时还是要慎重考虑,不要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新的矛盾纠纷,造成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