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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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案被害人”何故索赔未酬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欧椰

  董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一未成年人抢夺了财物,此后,她以公安机关讯问该未成年人的一份笔录为据,起诉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要求他们返还其被抢夺的财物。
  近日,泰顺法院经过充分调查,认定原告提供的公安笔录存在瑕疵,不予采信,并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请返还被“抢夺”财物
  2005年8月12日,泰顺县大安乡的董女士到泰顺法院三魁法庭起诉仕阳镇17岁的钟某及其父母。
  董女士起诉称:2005年2月5日下午4时许,她在泰顺县仕阳镇溪东村三角埕等车时,提在手中的皮包被钟某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700多元和银行卡等财物。2005年4月14日,钟某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另案处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判刑,现钟某在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董女士称,因钟某在抢夺她的财物时未到16周岁,未达应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钟某及其监护人返还其被抢夺的财物。
  泰顺法院受理了此案。董女士在起诉时主要提供了两组证据,一组是公安局对钟某的立案决定书、撤案告知书以及情况证明,欲证明钟某抢夺了她的财物,但因未满16周岁而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另一组证据是公安局制作的董女士的报案询问笔录和钟某的讯问笔录,董女士也想借此证明她被钟某抢夺财物的事实。

  一审发现五大疑点
  钟某到底有没有抢夺原告董女士的财物是本案的关键。2005年9月29日,泰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钟某没有到庭,但其父亲到庭进行辩护。钟父在审理中辩称,原告诉称的情况是捏造的,因为董女士所说的抢夺发生时,其儿子钟某正因腿部受伤和肋骨骨折在接受治疗,根本无法实施抢夺的违法行为。
  此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承办法官两次赴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取证。2005年11月9日,法院又一次开庭审理此案。
  经过两次法庭调查,审判人员发现原告所述有五大疑点:疑点一,原告所诉的案发时间在2月,而其报案时间则在4月14日,即钟某因另一案被拘留之日,期间相隔2个多月的时间;疑点二,原告所述的被抢夺金额及零币面额前后矛盾,与钟某供述也存在明显出入;疑点三,原告对被抢夺时间的报案陈述与法庭陈述存在明显不一致;疑点四,原告所述抢夺她的年轻人身高168cm,并在其身边停留有半小时,而钟某身高仅158cm;疑点五,法院两次开庭,原告本人均未到庭,只有委托代理人到庭。

  公安笔录存在瑕疵
  此外,在证据方面,法院通过审理还查明,原告董某提供的主要证据、那份钟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在制作时,钟某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到场。这份笔录的形式和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并没有其他证据对钟某笔录中的供述予以佐证。
  法院最终认定该份公安笔录不具有惟一性、排他性(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和真实性,存在瑕疵,法院不予认定和采信。

  两审驳回原告诉请
  泰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为此,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