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偷千元,捕;偷万元,不捕,为啥?
本报记者 蔡亮 通讯员 刘丽

  同是盗窃案,一个涉案2千多元,另一个涉案3万元。可出人意料的是,偷得少的一个被逮捕了,偷得多的一个却没有被逮捕。
  负责这两起案件的宁波镇海区检察院何以作出这样两个迥然不同的决定?原来,这两起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恰恰体现了检察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偷了两千多,被送进班房
  今年4月24日,宁波镇海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2000余元的犯罪嫌疑人吴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2007年4月1日晚上,吴某在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三江超市门口,趁旁人不注意,撬开一辆电动自行车的车锁,推了就走。可还没走出十几米路,吴某就被尾随盯梢的便衣民警抓了个正着。经估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
  由于人赃俱获,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2280元的盗窃数额并不太大,只是刚好达到盗窃罪的构罪标准,赃物也全部被追回,是否有必要“构罪即捕”呢?
  为慎重起见,侦查监督科的承办检察官对案卷进行了仔细审阅,发现吴某以前还因盗窃少量财物被行政拘留15日。由于当时她正在怀孕中,公安机关未对其执行拘留。经过进一步提审,吴某还向检察官交代了今年3月曾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综合查证的各种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虽然此次盗窃数额不大,但鉴于其盗窃行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亦相对较大,因此从严惩、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出发,决定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偷了三万元,却不予批捕
  5月17日,另一名偷了整整3万元现金的犯罪嫌疑人奚某,却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奚某平日与父母、姑姑三家人共同居住在一个院落中。2007年1月16日上午,奚某的姑姑回到家,发现家门虚掩,屋内有被翻动的痕迹,马上赶去查看放在旧冰柜内的3万元现金,果然已不翼而飞。心急如焚的她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可令她没想到的是,次日凌晨,侄子奚某在年迈母亲的陪同下,上门来还钱了。
  原来,奚某身体一直不好,妻子又待业在家,两人还育有两个孩子,因此家境十分贫困。当天,奚某发现姑姑家无人,想到姑父是包工头,家里肯定存放有现金,一时间被欲望迷了心智,就从敞开着的窗户里伸手打开门闩,潜入屋内盗取了巨额现金。当晚他听说姑姑报了案,十分害怕。他心神不定的样子引起了母亲的怀疑,一再追问之下,奚某终于吐露了实情,之后就有了还钱的一幕。
  见钱分文不少还回来了,奚某的姑姑赶紧上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说明了情况。而自以为没事了的奚某也离家去台州打工。4月16日,奚某在台州被抓获,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5月1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镇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对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办案人员并没有立即对奚某采取强制措施,而是主动找到奚某的姑父黎某谈了一次话。黎某表现得相当宽容。他告诉办案人员,侄儿奚某并不是小偷小摸的人,这次确实因为生活所迫,也是一时糊涂犯了错,恳请给他从宽处理。黎某还表示,如果奚某被取保候审的话,他愿意做保证人,保证其随传随到。

  宽严相济的处理是为了和谐
  对比之前办理的那起盗窃案,办案人员陷入了矛盾。涉案金额2000多元的犯罪嫌疑人都被批捕,那么这起涉案金额达3万元的案子更应该批捕。况且,3万元已达到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可是,从调查情况来看,正如奚某姑夫黎某所说的,“奚某要是进去了,这个家就完了,孩子都没人养”。捕,还是不捕?
  经过仔细斟酌,办案人员提出了四点意见:首先,奚某确因生计原因犯罪,又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第二,该案系家庭内部纠纷,而且奚某也已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社会危害较小;第三,奚某在案发后能主动交还赃款,积极主动认罪,悔改意图明显;第四,从奚某家庭现状来看,如果对其实施逮捕,不但不利于其改过自新,反而会滋生新的社会矛盾。综合这些意见,检察院决定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其采取非监禁化措施,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5月18日,犯罪嫌疑人奚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当天,奚某的姑夫还给他送来了1万元保证金,并陪他办理了手续。奚某拉着承办检察官的手感激地说:“要不是你们的这个决定,我们家就完了!”
  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巧森表示,两起盗窃案的不同处理,正是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表现。“作为基层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法律职责,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更应着眼于服务社会和谐,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大局稳定,该宽的宽、该严的严,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