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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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断案
冯霞 周海洋 李志坚

  上期答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孙、张二人的行为是盗窃未遂。孙、张二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期执行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未遂与中止的认定中,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区分“能而不欲”与“欲而不能”。
  “能而不欲”是指犯罪分子基于自己的真实想法而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能继续做某事而不做,能达到某种预期目的而故意阻止该目的的实现。
  “欲而不能”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得逞。即如果没有这些不利的因素或不利因素消除,他们会继续实施犯罪。
  也就是说,是想做某事,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的出现而没有做成。
  具体到本案,孙、张二人没偷成换热器,不是因为不想偷了,而是因为力气耗尽而搬不动才被迫放弃的。故应属盗窃未遂而非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