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公司换了新主 守门石狮归谁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李艳芬

  一对威武的石狮,可赋于企业大气、威严之感。近日,玉环县两家企业为两个石狮打了场官司。石狮子虽无生命,但法院认为,它们具有一定的人格意义,并不会当然地随着企业的其他资产转移而转移。
  这起罕见的石狮之争源于企业间的资产组合。某医药公司和某实业公司关系密切。2000年,实业公司成立的时候,从温岭买了一对石狮,刻上了公司名等文字后,摆放在大门两侧。2001年,实业公司出资与人组建了一家医药公司,实业公司以部分厂房和动产作价出资。由于医药公司未另建厂房,因此两个公司共用一个大门。
  2004年,两家公司之间再次进行了资产组合,实业公司将其所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医药公司,由于当时门口道路尚在改建,双方约定仍从同一大门进出。今年7月,道路改建结束,实业公司因此也另建了新大门,并将两个石狮搬到了新大门口。
  由此引出了争议,医药公司认为,实业公司已将股权全部转让给自己,厂门口的石狮子当然也应归医药公司。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医药公司提出,石狮子应属于传达室或厂房的附属物,应随着传达室或厂房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石狮仅仅作为一种标志物,没有特定的人格意义。而实业公司认为,石狮对其公司而言,是具有一种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并没有因产权的转移而转移。
  8月22日,玉环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石狮在我国传统建筑文化中具有辟邪、镇宅的作用,被视一种吉祥物,是具有一定人格意义的纪念性物品。法院同时认为,此类物品的所有权转移应当以所有人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准。而该案中实业公司一直没有将石狮转移的明确意思表示,对方也没有石狮随资产转移的证据。为此,实业公司搬回石狮合乎情理。医药公司要求归还石狮的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