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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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两间房 二哥三弟争夺忙
法官说:依照法律规定来立遗嘱就能免除这样的纷争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楚云 许舟 配图:毕传国

  家住慈溪宗汉镇的王大爷因病去世后,留下了两间房。王大爷妻子早已亡故,也没有生育子女,但这两间房的继承问题,却让他的侄子打起了官司。而所有这些纷争,都源于一前一后两份遗嘱。

  两间房子两份遗嘱
  88岁高龄的王大爷生前最亲的人,是弟弟(已亡故)的5个子女。这5个孩子中,老二照料王大爷比较多,经常去看望他,还给他晒被头、洗衣服等。所以,王大爷在病重前就亲笔写下了一份遗嘱,将两间房产中的一间留给了老二,并将这份遗嘱交给好朋友老李保管,还说,他死后由大侄女执行遗嘱内容。
  至于另一间房子的归属,王大爷是在弥留之际作出“安排”的。据当事人说,王大爷病逝前3天,曾用手指着房屋说过些话,但因为话音不清,侄子侄女们只能猜测他是要说房子由谁继承的事。
  于是老大召集几个兄弟姐妹商量了一下后,就由老大写了一份口述遗嘱,内容大致是另一间房产由老三继承,因为老三曾过继给王大爷做儿子的;王大爷留下的现金在还清债务以后则由老四继承。
  遗嘱写好后,大家就读给王大爷听,见他点了点头,便由老大和老五在上面签了字,还请了王大爷的一位朋友作见证人,见证人也在遗嘱上签了字。

  两个兄弟各执一词
  王大爷去世后,围绕这两份遗嘱的纷争也开始了。
  对于前一份把一间房留给老二的遗嘱,老三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自己是王大爷的养子,是其所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由于找不到相关证据来推翻,只得认可了这份遗嘱,但他坚持认为后面那份遗嘱有效,另一间房应属自己。
  可老二却对后面那份遗嘱提出了质疑。他怀疑这份口头遗嘱的合法性,因为立这份遗嘱时,王大爷已经说不出话来,根本无法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最后竟然打起了官司。

  一份有效一份无效
  慈溪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第一份遗嘱合法有效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第二份遗嘱,老二提出该遗嘱系五兄妹协商后由大姐所写,当时王大爷已经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而且该遗嘱的见证人除了王大爷的朋友外,其余均为王大爷的近亲属,不符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法定要件,应为无效。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
   于是,“法定继承人”成了老三继承该房产唯一的理由。

  法定继承峰回路转
  经查,老三过继给王大爷是在1949年,过继文书已遗失(此事得到众多亲友和群众的认可)。由于此后不久王大爷就因犯罪去青海劳改,老三实际仍是由亲生父母抚养长大。1979年,年逾花甲的王大爷刑满释放时,是老三亲自去接回来的,此后他也经常照料王大爷。
  由于老三过继给王大爷的事实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虽然他们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过继的事实得到了亲友和群众的公认,老三也对王大爷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所以法院认定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
  这时,遗嘱之争峰回路转——老三作为王大爷的养子,是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王大爷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也就是说,虽然第二份遗嘱无效,但王大爷的另外一间房产仍应由老三继承。法院还判定,由于王大爷的其他3个侄子、侄女既不是其法定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所以无权继承王大爷的任何遗产。

  维权观点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其中,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本案中的老三才可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另外,公民可以依照法律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亲笔书写自书遗嘱,须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也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
  所以,法官表示,公民立遗嘱时要注意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以免日后起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