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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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签名惹是非 抗诉改判明是非
检察官提醒:替人签字隐藏风险,可能掉进对方陷阱
蔡毅 陈阳光

  本报讯  因在取款凭证上替人签了名字,诸暨市山下湖镇人詹某惹上了一连串的麻烦。在诸暨市人民法院2004年8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中,詹某被要求支付给陈某21万元。一审判决后,詹不服,于同年9月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日前,诸暨市法院对陈某与詹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改判,撤销了原来的判决。
  2003年2月27日,陈某和他兄弟经詹某等人介绍,去兰溪邢某、周某处购买珠蚌,双方商谈好有关买卖事宜。次日上午,陈某从银行取出5万元,支付给邢某4万元。同日下午,陈某会同詹某、邢某又从银行取出16万元,并把其中10万元支付给邢某。邢某当即将10万元存入同一家银行。詹某说,当时陈某取款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并输入密码后,以未带眼镜为由,要求詹某帮他签名。詹某当时没多想,便在取款凭证上签下了“陈某”的名字。不曾想到,这3个字会给他带来这么大的麻烦。
  此后,双方为该款由谁取走发生纠纷。2004年3月2日,陈某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将詹某起诉至诸暨市法院,要求其返还2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詹某承认取款凭证上“陈某”字样为其所写,根据常理判断,两份取款凭证所涉及的款项21万元也应该由詹某领取,詹某表示只是代签,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最后法院判决,詹某应支付给陈某21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5740元。
  2004年9月,不服判决的詹某向诸暨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民行科经认真审查后发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致判决结果错误,遂向绍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05年5月,经过检察机关抗诉,绍兴市中级法院指令诸暨市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法院经过再审认为,经相关证人证实,当时购买珠蚌方为陈某兄弟,款项也是由陈某在取款日分两次付清,所以可以否认詹某占有该款的事实。此外,仅凭詹某代陈某在取款凭证上签名,不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取款的民事法律关系,更无法推断该款项是被詹某所领走。于是法院作出了改判的决定。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指出,在经济往来中,签字一定要慎重,特别是别人请求时,切不可碍于情面而贸然替人签名。在很多场合特别是在法律文本上,签名意味着一种责任,所以替人签名隐藏着不小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将因无法举证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甚至可能掉进对方设置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