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有效维权需要政府“唱黑脸”
程桂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于今年5~7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签约行动”,确保到今年底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给予3000~30000元罚款(5月7日《天府早报》)。
  听惯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好心“提醒”,感受过劳动者不敢为签订劳动合同较真,可这回的“签约行动”,既没有劳动者投诉,更无热心人提醒,而是劳动保障部门主动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唱黑脸”,给劳动者撑腰,无疑是令人振奋的。
  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逃避交纳社会保险和支付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仅就某些劳动权利和义务与劳动者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一种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旦与企业产生劳资纠纷,常常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欲哭无泪。
  是劳动者不想签订劳动合同吗?不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状况下,“求职难”让员工不敢企求合同维权——不要求签合同的求职者多的是,有几个老板会“自找麻烦”?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为避免“因小失大”,劳动合同便成了员工可望而不可及的“馅饼”。
  是劳动保障部门故意放纵吗?也不是。虽然按规定用工单位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没有人主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没有相关的线索,也无从查起。况且,一些职能部门奉行“民不告官不究”,遇到节假日通过媒体给劳动者“提个醒”,就算是履行了职责,如果没人投诉自然乐得清闲。于是,在客观上也使一些用人单位敢于不签订合同。
  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正常,与此类似的还有逢节必说的节日加班费难兑现问题等等。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暴露的是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和劳动监察的缺位。只要劳动保障部门真心为劳动者维权,不妨少些应景的“提醒”,主动在落实上“唱黑脸”,使那些心存不良的用人单位不敢违法、“违不起法”,让劳动者不因维权而“丢饭碗”,从而真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