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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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了,经济补偿金不能少
瑞安检察院行使职权为劳动者撑腰
本报首席记者 仇健 通讯员 李翔  周瑞曦

  本报讯  员工提出离职,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日前,瑞安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为夏某讨回了4万余元补偿金。
  今年42岁的夏某是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市支行的一名老员工,1984年12月进入银行工作,1999年10月1日与银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银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004年10月,夏某向银行人事科提交了辞职申请报告。银行同意了夏某的辞职申请,并于同年11月11日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5天后,夏某离开单位。
  一个月后,双方在仲裁庭上再次见面。夏某认为自己与单位是通过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的,单位应给予她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银行方则认为是夏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银行只是考虑到夏某需再找工作才出具了证明,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5年2月22日,瑞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夏某的要求。夏某向瑞安法院起诉,法院也驳回了夏某的请求。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夏某错过了上诉期限。无奈之下,他于同年7月27日向瑞安市检察院申诉。
  审查了案件,检察官确认了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的事实。检察官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于是,瑞安检察院支持夏某的主张,向温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近日,温州市中级法院判决农行瑞安支行向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4376.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