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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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智为应与见义勇为同等待遇
本版策划 王树范 撰稿 朱兰英 徐晓 摄影 陈立波

  每一年,都有许多可歌可泣的故事发生在我们身边:面对邪恶,他们挺身而出;面对危难,他们舍己为人。许多人的无私付出,并非为了取得物质上的回报,而是想在付出鲜血甚至生命之后获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陈伟的奔波,要的就是这样的尊重和认可。然而,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什么样的人能够称得上勇士?目前,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然而,我们需要这样一个答案。

  事件回放:
  在慈溪打工的江山人陈伟在看到4名歹徒抢劫两名小伙子时,机智地与两个小伙子打了声招呼,吓跑了歹徒。几天后,陈伟在下班途中遭到这几名歹徒的殴打,身受重伤。陈伟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详见本报4月23日一版)

  最新进展:
  慈溪公安局:陈伟的做法值得肯定
  记者从慈溪市公安局获悉,目前该局已认定陈伟智斗歹徒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并向有关部门申报。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不管最后能否被评定为见义勇为,陈伟的做法都值得肯定。
  慈溪市公安局宣传科民警告诉记者,陈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一直非常关注,并且还专门抽调了警力侦破该案,但由于歹徒一直没有抓获,认定的条件不足,所以一直没有报批。
  记者了解到,早在去年6月16日陈伟向慈溪市公安局上书要求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时,慈溪市公安局认真研究了此事,并出具了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意见书上写明:“关于见义勇为问题,有关部门经研究后认为,认定条件不足。”
  对此,陈伟有些无奈的说:“当时连我帮助的两名公司同事也都迫于公司压力,回了安徽老家,要想说清楚还真有点难。”
  为了取证,陈伟在父亲的陪同下,赶到了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村,找到了当事人之一的胡小炜。胡小炜出具了详细证言。此后不久另一目击者彭腊明也写下了相同的证词。
  今年3月,在慈溪警方的努力下,4名伤害陈伟歹徒中的3名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交代了蓄意报复陈伟的事实。到这里,事情终于水落石出,公安机关也马上启动了见义勇为申报程序,但现行《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没有对陈伟这样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慈溪公安局有关部门和领导多次开会协商研究此事。最后,该局有关领导终于拍板:“陈伟智斗歹徒值得肯定和表彰,报!”

  外省案例:
  成都确认呵斥歹徒也属见义勇为
  据《法制日报》报道,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居民黎宗志面对撬门的歹徒,大吼一声“抓小偷!”正是这“路见不平一声吼”,让居民院里数十居民奋起追贼。金牛区综治办对勇抓歹徒受伤群众的见义勇为进行调查认定时,了解到黎宗志勇敢发出第一吼的细节,认为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虽小,但应大力提倡,于是决定奖励黎宗志的见义勇“吼”,向其颁发了600元见义勇为奖金。

  权威解读: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法规还需完善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处长、兼职教授张定富认为,2000年4月起实施的《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指出了“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那么如何理解“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一定要激烈反抗还是也可以像陈伟这样采取巧妙的方式?条例将确认的权力授权给了县级公安机关。
  张定富说,据他所知,我省至今没有一套全省统一的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细则,如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标准,举荐和申请见义勇为的时效,公安机关核实、确认见义勇为的时间及见义勇为行为与公民的法定义务、好人好事的区别等,均没有法规的具体规定。这就给各地公安机关在实际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时增加了把握的难度。
  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我省地方立法虽然起步比较早,但从《条例》的实施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首先,各地在《条例》的贯彻实施方面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有的地方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执行效果不理想、不到位。其次,《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不够大,社会对《条例》的知晓度不高,从而也影响其贯彻执行。第三,《条例》出台六七年了,有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
  具体到陈伟的事件中,从报道上看,陈伟的做法确实起到了解救被害人、帮助被害人摆脱困境的效果,但其“斗争”的行为究竟属于见义勇为,还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有关部门无法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具体的依据对其进行正确划分。因为,法律法规并没有就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这一行为的轻重程度给出具体标准,从而给人造成一种不论行为轻重程度如何,只要具备行为情形之一的就必须确认或评定为见义勇为的模糊概念认识。因此,为了真正做到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一方面要适时地修改完善《条例》,制定出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各地也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而在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之前,公安机关应该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客观的、符合实际的认定,并及时将认定结果及理由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尽量做到认定结果的公开和透明。
  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无论陈伟的行为最后有没有被公安机关确认为“见义勇为”,他机智地制止犯罪行为的做法和精神都值得我们学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越来越多的陈伟式的公民,他们有着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这不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

  完善法规之余更需各方努力
  每一年,我省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都要评选出当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并给予奖励和表彰。记者从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获悉,到2006年底,仅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评选活动就举办过11届,有427名勇士受到表彰和奖励,发放的奖励、慰问款达640万元。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为“平安浙江”建设,为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认为,我省的见义勇为事业之所以蓬勃发展,与我省见义勇为较早地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有很大关系。《条例》自实施以来,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涌现出了一大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同时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时遭受侵害的救济问题,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条例》也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例如对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问题规定得不够具体全面。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权益涉及到方方面面,有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评定;对行为人的表彰、奖励及相应的荣誉授予;保障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及救治期间的损失补偿;致残人员的伤残评定、待遇的办理、生活困难的补助;牺牲人员的家属抚恤;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在就业、升学等方面的优待等等。对于这些,条例作出了规定,可是不够详细,操作性也不强,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他们认为,要使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条例》。同时,要真正实现英雄流血不流泪,更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

  读者反响:
  我们的身边需要陈伟这样的人
  本报关于陈伟事件的连续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强烈反响,这几天本报的热线电话一直响个不停。许多人说的是同一个话题:社会需要更多像陈伟这样的热心人。
  海宁的王先生说,现在社会上,像陈伟这样的人已经不多了,很多人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所以像陈伟这样的人应该表彰和鼓励,应当给予他见义勇为勇士的称号和保障。他建议陈伟,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时,及时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
  来自天台县的许先生当过兵,他说:年轻的陈伟是我们退伍军人的榜样,“社会需要像他这样的人,我们都应该向他学习。”
  富阳市的胡先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他看到报道后仔细研究了《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他认为,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智斗歹徒属于见义勇为,但根据其精神,陈伟的行动构得上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
  而慈溪的陈先生则希望,有关部门能把陈伟推为慈溪外来务工人员的楷模。“多几个像陈伟这样的外来务工者,对慈溪的治安肯定有很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