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要满足群众的公平心和正义感
  据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河北省昌黎县,就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等进行调研。他指出,人民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信念和品格,秉承司法良知,用好自由裁量权,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肖扬强调,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各级法院要积极发挥司法惩罚犯罪和化解纠纷职能、权利救济职能、平衡利益职能和司法监督职能,通过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他表示,人民法院必须重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求,通过利益衡量、司法平衡等方式,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裁判结果不仅在法律上符合规定,而且在实质上公正合理,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平心、正义感。
  肖扬指出,一个好的裁判,必然是体现法治精神和公正理念的裁判,必然是体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裁判。司法的职能不仅是裁决具体的案件和纠纷,而且是通过解决纠纷促成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各级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努力实现当事人胜败皆服,使判决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
  肖扬还听取了河北省高级法院关于“司法公正、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专题汇报。他强调,作为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正,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在审判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兼顾,调解与判决相结合,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