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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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记重拳打“老赖”
解读9月将在全省施行的5项执行新规
本版策划 王树范 撰稿 余春红 配图 王志浩

  天热,执行更热。
  集中执行、曝光执行、悬赏执行,全省各地执行活动热火朝天,法院向“老赖”发起猛烈的攻势。与此同时,制度治“老赖”、执行规范化又迈出了完善和健全的一大步。
  日前,省高院新鲜出炉了有关执行工作的5项制度,在执行法律法规严重缺失的情况下,为法院破解执行难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更多切实可行的依据和对策。

  重在解决“执行不力不公”
  “努力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今年1月18日,省高院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郑重作出“三项承诺”,解决“执行不力不公”问题成为承诺之一。“既然作出了承诺,我们就要坚定地去落实。”省高院执行局徐杰局长告诉记者。
  “执行难究竟难在哪里?其中一个现实情况是我国目前缺乏有关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徐杰局长说。因此,省高院现在出台这5项执行制度可以说是在总结多年执行工作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
  不久前,省高院出台了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其中有17条意见是关于执行的。这些意见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为基本目标,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使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和信用成本的工作局面。
  据省高院一份统计材料表明,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执行完结的案件数量逐月上升,从5月开始,没有执结的案件数量下降,执行态势良好,但执行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这5项制度是17条意见的配套措施,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5项制度包括“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悬赏执行的规定”、“执行和解的规定”以及“执行穷尽”制度。这5项制度环环相扣,贯穿了整个执行过程。这些制度都将在9月1日开始在全省法院执行。

  重拳一
  执行公开和告知:执行全过程你有知情权
  “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主要有两块内容,即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应该公开哪些内容和应该告知当事人什么。在公开执行方面,该规定首先明确“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应该公开的情况包括“执行费收取依据、执行款专用账户、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同时,法院还应当在执行开始时告知执行当事人“执行案件案号、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执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申请执行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社会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情况都要告知执行当事人。执行当事人有权知道有关案件执行过程中所有这些情况。

  解读:“执行公开和告知”制度主要起到两个作用,一是明确保护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知道整个执行过程。由此,可以使当事人,尤其申请执行人能更好地参与其中,配合法院执行;二是执行公开和告知使法院执行工作更加透明,增强社会监督,防止执行过程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等现象。

  重拳二
  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看谁还敢隐瞒财产
  “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规定:法院根据案件执行实际情况可以发出《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如实向法院申报。申报的财产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同时该制度规定“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以往我们法院在开始执行时多数以执行通知书的形式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没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强制要求。从9月1日开始,法院可以用《财产申报令》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如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将有可能被拘留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重拳三
  悬赏执行:人人都来参与破解执行难
  全省有不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用了悬赏执行的手段,但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现在省高院在“关于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法院实行悬赏执行措施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悬赏执行的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具体请求和悬赏金如何承担等内容。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和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不列入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公告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预交;不预交,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悬赏金由法院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优先扣取。”
  该制度同时要求“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解读:目前法律规定的法院能够采取的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手段非常有限,悬赏执行参考了公安破案的做法,发动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参与查找。悬赏执行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通过激励的方式,利用尽可能多的力量查找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下落,使躲债者无处可躲。

  重拳四
  执行和解:当事人两厢情愿的选择
  “关于规范执行和解工作的规定”中第1条就明确“执行人员应当依法维护生效法律文书严肃性,保障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执行和解的条件,规定“执行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此外,该制度明确规定“执行人员不得强迫执行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和解协议的内容施加影响”,“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能力的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的,不予支持”。

  解读: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十分常见,而且不少案件中执行人员往往过多参与了和解,甚至还存在执行人员为了结案强迫当事人接受和解方案的现象。这样的和解实质上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一方面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会助长被执行人“讨价还价”、对应履行的义务打折履行的风气。因此,对执行和解进行规范,将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债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重拳五
  执行穷尽:剑指执行不力
  “关于执行中穷尽措施的指导意见”用17个条款规定了执行人员必须要走哪些程序、必须要做哪些工作。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具体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实际,执行人员除了要查找常规的财产线索外,还要“在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登记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知识产权情况;在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投保情况;委托公安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等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相关信息”。
  “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执行人员应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对有出境可能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通报备案或者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解读:关于执行穷尽措施的规定是5项制度中内容最多的,17条规定明确了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走的程序、要做的工作,最直接地指向执行不力问题。每个执行案件的情况不一样,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一样,但案件执行的基本要求是一样的,即穷尽执行措施,穷尽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穷尽措施的规定就是要执行人员充分运用各种执行措施,杜绝对案件怠于执行的现象,同时给执行人员指明了执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