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保安频频危“安” 令人深深不安
王文波 郭玺

  保安员犯罪的现象近几年呈现出增多的趋势,这不仅侵害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降低了群众对保安队伍的信任感。如何预防和减少保安犯罪,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亟待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
  据统计,2002年至2007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保安犯罪案件25件,涉案保安员38人,其中4人被判死刑,5人被判无期徒刑。

  保安犯罪的特点

  以暴力犯罪为主
  根据统计,在北京市一中院近5年来审理的25件保安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案件共有17件,占到了总数的68%,而诸如盗窃、破坏交通工具等非暴力犯罪案件有8件,占总数的32%。
  犯罪人年龄不大
  被判处的38名保安员中,平均年龄仅为22.9岁,最大的才29岁,此外还有2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就文化程度而言,初中文化程度的26人,占总数的68.4%,高中毕业的有5人,其余7人则是小学文化程度。
  例如,来自安徽农村的17岁的王某,初中毕业后即辍学在家,后在北京某公司当保安。2006年2月17日晚,该公司一女员工加班留宿公司会议室,18日凌晨,值班的王某持刀潜入会议室内,欲图谋不轨,在遭到反抗后,王某持刀将对方杀死。
  多利用职务便利
  保安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他们对服务对象的情况较一般人更为了解,如作息时间、个人状况等。而且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也易使受害人放松警惕。这就使保安比普通人有更多的作案便利条件,犯罪也更具隐蔽性。
  例如李某入室抢劫一案,李某是北京某居民小区的保安,由于工作的关系了解到被害人冯某系单身女性,且经济状况较好,于是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一天晚上,他身穿保安制服以检查业主门禁系统为由骗冯某打开家门,进屋后便持刀对冯某实施抢劫。由于冯某大声呼救,李某持刀猛扎其数十刀,将其杀死。

  保安犯罪原因分析

  就个案来看,每一起保安犯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具体的原因。但是,当从宏观角度进行分析时,就会发现这些案件背后隐藏着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深层次的原因。
  相关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就保安方面问题进行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保安市场鱼龙混杂,竞争异常激烈。许多保安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将招录保安的标准降低,一些不良人员也进入了保安队伍。而为了降低成本扩大利润,保安公司缺乏对保安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从而导致保安员整体素质低下,发生违法犯罪不可避免。
  例如,来自江苏省灌云县的王某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后来在北京市海淀区一物业公司担任保安队长,2004年8月23日23时许,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遂纠集十余名保安人员,手持砍刀、棍棒等物斗殴,不仅将对方两人打成轻伤,又到对方朋友经营的话吧及家中进行打砸,造成恶劣影响。
  保安员自身素质不高
  保安队伍以年轻人为主,涉世不深,容易冲动,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能力较弱,加之许多保安员文化程度低,所受法律法规教育较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遇事往往采取极端手段解决。
  例如,来自河南省的王某,在担任某商店保安员期间,因琐事与同事刘某产生矛盾,预谋报复。2004年12月4日4时许,王某在保安宿舍内,趁刘某睡觉之机,将事先购买的硫酸泼洒在刘某的面部、颈部等处,并持菜刀猛砍刘某头部,幸亏他人阻拦才未酿成命案。
  大众对保安的理解不足
  保安大多来自农村地区,在经济繁荣的大都市中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社会大众对于保安没有足够的理解和尊重,就会使他们产生“仇富心理”,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就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报复城市社会。
  马某破坏交通工具案便是一例。被告人马某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保安,一日因琐事与业主温某发生争吵,因温某出言不逊使马某感觉受辱,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6年3月17日17时许,马某趁温某将其驾驶的轿车停放在小区路边无人看管之机,将该车机油放空,导致温某的轿车在行驶过程中机件严重损坏。
  
  法律人视线
  让保安对城市产生归属感
  保安犯罪的增多,是多方面因素导致的结果,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既有立法、管理制度层面的缺陷,也有保安个人素质方面的不足。因此,预防和减少保安犯罪就应当多管齐下,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将保安纳入城市管理与服务体系,使其对城市产生归属感,以主人翁的态度为保卫城市安宁、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