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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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院首次将小股东扩大理解为“债权人”——
小股东要求强制清算的诉求获准
通讯员 陈海滨 马金平 本报记者 余春红

  如果把小股东和大股东比作是胳膊与大腿,那么这一次胳膊终于拧过了大腿。记者昨日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该院一审的一起小股东诉求强制清算公司案中,小股东告赢了大股东。这是我省首例小股东要求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并且胜诉的案件。

  三方合作公司增资扩股
  2000年2月24日,宁波大学与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成立了宁波大宁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宁公司),从事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网络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的开发、制造与信息服务。
  大宁公司成立后,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歌公司)有意通过对大宁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经协商,四川天歌公司与宁波大学、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约定:大宁公司增资扩股后的注册资金由200万增加至820万;四川天歌公司投入人民币470万元,占大宁公司57.3%的股权;宁波大学与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投入人民币350万元,占大宁公司42.7%的股权。
  新公司董事会设董事7人,四川天歌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和宁波大学各委派3人、2人和1人,另设科技代表1人。
  此后,四川天歌公司对大宁公司投入了资金,同时,还委派了相应董事,三方为大宁公司事务举行了一系列的股东会、董事会,并形成了相应的决议。

  小股东诉求强制清算
  2003年7月14日,四川天歌公司变更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华塑公司)。同月15日,三方投资的大宁公司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03年9月4日,大宁公司股东三方在四川成都对大宁公司的清理问题进行了磋商。三方都承诺等各自分别履行规定批准程序后对大宁公司进行清算。
  但是,当宁波大学就清算事宜与同人华塑公司进行联系时,同人华塑公司拒绝履行股东清算义务。这样一来,大宁公司的清算就无法实际进行。
  在此情况下,2006年3月31日,宁波大学将另两个股东起诉到宁波市中级法院。宁波大学诉称,股东应按约定及法律规定对公司履行清算义务,但由于同人华塑公司拒绝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对大宁公司进行清算。宁波大学诉请法院判令对大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或判令三方共同成立清算组对大宁公司进行清算。

  股东有无权利诉求强制清算
  在审理过程中,股东有无权利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组织清算的问题成了主要争议焦点。
  对此,同人华塑公司辩称,我国公司法只赋予债权人有提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股东可以提起强制清算的诉讼。
  对此,宁波中院认为,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组织清算,现行法律并未直接作出规定。但原告宁波大学作为大宁公司的股东,在大宁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在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的原则。而被告同人华塑公司仍拒绝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行为不妥。
  宁波中院为此判令同人华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与原告宁波大学、被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清算组对大宁公司进行清算;如逾期未清算,由法院委托清算,有关清算费用先由公司列支,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由原告与两被告按股权比例承担。
  宁波中院一审判决后,同人华塑公司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由于该公司未按期交纳二审诉讼费,省高院已作出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
  
  法官说法
  吴振业 (此案主审法官,宁波中院民二庭法官)
  虽然现行的法律并未明确赋予股东提起公司清算的诉讼权利,但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这里的“债权人”应当可以作扩大理解,因为与公司清算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仅仅只有公司的债权人,还有公司的职工、股东等。如果公司不清算,职工就拿不到被拖欠的劳动报酬,股东就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盈余,盈余分配权也不能实现。所以,公司股东、职工、甚至税务机关等都与公司清算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是利益受损人,如果只有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有违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