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这起车祸怎么赔
王俊

  公司已经放假,公司的欧司机先送员工去吃团年饭,因喝多了回程坐别人开的车,但该车不幸出了车祸,欧司机多处骨折。这种情形下,欧司机算不算工伤?对此,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属工伤,但两审法院都判决撤销该认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对于参加“吃团年饭”、“集体登山”这些单位组织、员工自愿参加的集体活动过程中受伤是否属工伤,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审法院认为“集体活动过程中而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的范畴”,对劳动者维权有突破性意义。

  意外:归途出车祸
  2005年2月6日,农历腊月廿八,佛山一家公司宣布,公司放假,晚上有团年饭吃,还有抽奖。车祸发生后,双方各有说法,公司称,欧司机是自愿去参加的;欧司机则表示,他是车队长,公司通知他接员工去饭店。
  当晚,欧司机载着公司老板和其他员工去了饭店。员工们一起玩游戏、抽奖、敬酒,直到23时才结束。由于欧司机喝酒喝多了,公司安排了另一名罗司机送员工回公司。
  约23时15分,不幸发生了:乘坐着欧司机等人的小客车在途经南港大道兴业渔村路段时,与一大型作业车发生碰撞,欧司机等多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事故是因为罗司机酒后驾驶所致,罗司机对事故负全责。

  劳动部门:不认定是工伤
  经诊断,欧司机“腰1压缩性骨折、脱位并完全性瘫痪;腰2右则横突骨折”。2005年6月15日,欧司机向佛山市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0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欧司机这种情况“不能对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欧先生觉得委屈,于是就将佛山市劳保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认定。

  法院:参加集体活动受伤属工伤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欧司机的职务是车队长,他接送员工去饭店是完成公司所指派的任务,符合履行职务的性质,至于饭后乘坐公司另行指派司机驾驶的车辆返回公司,应理解为工作的延续,仍属于履行职务的性质,所以,他在返回公司途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还认为,公司邀请员工吃团年饭,很明显属于一种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虽然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将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的伤亡纳入工伤性质的认定范围,但由于目前工伤的表现形式,法条不可能无一遗漏地进行列举,所以应当结合有关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来进行认定,而不能因具体条文没有列举此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该认定,佛山市劳保局应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认定。
  判决之后,佛山市劳保局和欧先生所在公司齐齐喊冤,上诉到佛山中院。佛山中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