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一版: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加大力度 完善机制
海曙区将司法救助纳入社会保障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欧益民

  本报讯 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连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这样的情况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不可避免地会碰到。几天前,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联合海曙区民政局设立了司法救助基金,并将救助基金纳入到社会保障基金的范围。
  据海曙区法院介绍,该院的司法救助基金属于救急资助,主要适用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一时无法实现且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案件。基金的发放对象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工伤事故及其他人身伤害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金,须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并需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在案件执行完毕后,救助金将在执行款中扣除,返还至救助基金的账户中。
  与其他法院的救助基金不同的是,海曙区法院的司法救助基金是与该区民政局联合设立的。在管理上,司法救助基金采取在民政局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从而使救助的范围和力度更有保障。
  省高院在前不久出台了《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其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依法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并明确要求建立司法救助基金。据悉,目前全省已经有近50个法院建立起司法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