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看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大凡“牛”也分两种:“牛”得对和“牛”得不对。唯一的区分标准就是法。
维护私权的楷模还是公然抗法的恶例
对重庆“钉子户”事件的深层思考

  国旗撤下、横幅撤下、“钉子户”撤下……4月2日晚,重庆那座挺立了两年半的“孤岛”小楼终于拆了,围绕此事的种种争议也随之平静了下来。
  然而,法制层面的思考是最理性的。冷静下来后我们发现,围绕这件事的一些问题是在法治背景下不容回避的——“最牛的钉子户”为什么要“牛”?是什么让他们这么“牛”?现行法律法规在这一事件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还会出现这么“牛”的“钉子户”吗?
  本期《看法》就请相关法律专家来剖析“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的法律内核。

  本期嘉宾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处长          汤达金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        吕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尹昌平

  话题一:重庆钉子户“牛”在哪里?
  【主持人】 从现有报道看,那个“最牛的钉子户”在那里“钉”了长达两年半的时间。究竟是什么让这户人家这么“牛”?真的像户主说的那样,是法律给了他们力量吗?请嘉宾从法律的角度谈谈,普通百姓在遭遇拆迁纠纷时,怎样才能真正“牛”起来。
  汤达金  由于种种原因,不少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侵害时,往往能忍就忍、能让就让。其实,这种做法对于权利的维护、对于法治社会的构建,都是有害而无益的。因此,我为重庆“钉子户”这种勇于捍卫个人权利的行为叫好!我觉得,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需要有更多的重庆“钉子户”这种认真对待权利的精神和实际行动。
  人们常说,法律是弱者的“保护神”。这话是有道理的。当拆迁矛盾纠纷发生时,相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普通老百姓无疑是势弱的一方。但我国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较好地体现了“保护弱者”这一重要价值取向,并具体规定了公民不服政府裁决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救济途径。
  因此,当遇到拆迁矛盾纠纷时,我们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在法治社会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应是公民的基本选择。
  尹昌平  在我看来,经年未拆的“钉子户”不是新闻,重庆这户也算不上“牛”,更称不上“最”,反倒显出了对抗法律的蛮横。
  这两年半来,户主夫妇并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也未一直住在那水电皆无的“孤岛”上,挂国旗、打横幅是拆迁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才有的举动,目的是准备阻碍司法执行。
  这对夫妇没有借助法律维权,而事实上,国家有专门的拆迁法规,若有争议依程序可协商,亦可申请房管部门裁决,还可诉诸法院最后定夺。逾越法律的框架,各方都从自身利益着想,不合法合情合理地协商解决,最终受损的还是个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
  吕俊  重庆“钉子户”事件一出,举国哗然。不少人赞之为维护私权的楷模,是物权法精神的典范。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认为应该从法律理性的角度看问题——这户“钉子户”的行为欠妥,不应该誉之过高。
  虽然开发商采用断水断电甚至挖地基等不人道的强迫手段对付该“钉子户”应受谴责,但这户“钉子户”也没有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来维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可见,由于已经提供了安置补偿措施,依据《条例》,开发商要执行拆迁无可厚非。而“钉子户”也完全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裁决、提起诉讼等正当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话题二:拆迁人该不该“牛”?
  【主持人】 在拆迁纠纷中,通常拆迁人才是“牛”的一方,被拆迁人总是处于弱势。在这种强弱分明的关系中,拆迁人应如何依靠法律来“牛”?请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吕俊  我的观点是,拆迁人根本就不应该“牛”。
  自我国有“拆迁关系”以来,拆迁人从政府为主转变为房产开发商等企业为主,前者有权,后者有钱,他们较之被拆迁人始终处于强势。全国不少有关拆迁的反面案例,都告诫拆迁人:即便要“牛”,也应该依法而“牛”。
  现在《物权法》已经颁布,其中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这些都是拆迁人“牛”的底线。
  在具体的实施中,拆迁人至少应该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好三件事:第一,自愿公平地和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第二,依约支付拆迁补偿费;第三,做好安置及安置前的过渡工作。
  汤达金  要约束拆迁人依法办事,就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要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和办事规则。
  权力的边界就是权利。如果对公权力实行约束、限制,那么,权利的生存空间就会更加广阔,权利意识就会更加复苏。要使广大公务人员树立“对公民来说凡是法律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而对权力执行者来说凡是法律未授权的就等于禁止”的法治理念,即使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也同样应当用这种精神来合理处置社会事务。
  尹昌平  依照拆迁法规,取得建设项目批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批文等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便可颁发拆迁许可证。一旦进入依法拆迁程序,拆迁各方都应依法行事,不可违背法律规定,自说自话。
  房产毕竟是大众的安居之本,又是百姓一辈子辛劳积蓄的果实,拆房移居涉及民众的重大利益,即便全额补偿也够一般家庭折腾的,更不要说不合理不对等的低价安置了。所以,既需要匡正私产不可随意侵犯的观念,又要树立尊重人权惠顾民生的理念。未经协商、黑幕操作、野蛮动迁,法理不许;不顾大局、死顶硬扛、违法抗争,则损公害己。再“牛”也要在法律圈内蹦跶,法律不会向蛮横妥协,公理终有圆满的回报。
  “孤岛”小楼最后被夷平,还是法治与理性起着关键作用。任何违法行政与非法抗衡的路都走不通。

  话题三:物权法保护下的“钉子户”会更“牛”吗?
  【主持人】 重庆“钉子户”事件的披露,正好发生在《物权法》颁布之际,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时刻。有人曾预言,《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拆迁户会更“牛”。请嘉宾谈谈,今后拆迁行为将受到什么样的法律约束,拆迁户的权益能得到什么样的保障。
  汤达金 《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因此,首先,拆迁目的必须合法。要区分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并不是谁想拆就可以拆的。
  第二,拆迁主体必须合法。根据今年3月29日新修订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后房产开发商不能出面进行拆迁,拆迁人应是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第三,拆迁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不要拆、怎么拆,都要依法召开听证会。
  第四,拆迁必须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补偿机制,主要内容有:1.被拆迁的房屋值多少钱,要参照“市场价”确定;2.被拆迁人的住宅条件要给予保障,低收入拆迁户安置面积不得小于36平方米;3.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吕俊  支持重庆“钉子户”的人都会援引《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认为他们的做法正体现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法律精神。然而,《物权法》对私有财产权其实是作了限制的,其第42条就是明证。
  公共利益是有界定的,不能任意扩大解释。然而,不仅是我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共利益”的法律定义并不清晰。因此,“钉子户”也成为一个国际化的现象。
  目前,公共利益的解释权还在于政府和法院,私权利保障的劣势显而易见。但若一味维护私权利,甚至以“造反有理”的方式来实现私权利,那对法律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理性岂不又是一种践踏?因此,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法治的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本版策划、整理   朱立宪 配图为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