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窨井盖是小事吗不!可能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入监冯建 邢婷
繁华闹市中的窨井盖被盗,安全隐患极大,后果不堪设想。然而窨井盖本身的价值并不高,以往的司法实践通常只能对偷盗者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并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奉化法院昨天对一名窨井盖偷盗者定下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昨天上午,奉化法院当庭对一名窨井盖偷盗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这是该市第一起因偷窨井盖而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去年12月20日清晨,奉化溪口镇的经堂南路上出现两个妇女鬼鬼祟祟的身影。她俩在偷了停放在路旁的卡车上的桔子后,看附近没人,又从地上撬起窨井盖往三轮车上放…… 她们的一举一动都被溪口公安分局设在路旁的监控器拍了下来。值班民警迅速出动,将其中一人抓获,她们的三轮车上已装了3只偷来的窨井盖。偷窨井盖的赵某今年45岁,来自安徽,以捡破烂为生,曾有过多次盗窃行为,并于2005年被劳动教养1年,2006年1月解教。 经奉化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采用徒手掀搬的方法,盗得铺设在路上正在使用的窨井盖3块,后被告人赵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赃物被追回。被盗的窨井盖长、宽均为40厘米,窨井深2米,井内有管道及水,水深约80厘米。该窨井盖的缺失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通道上的市政公共设施,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萍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114条、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检察官说法: 据了解,长期以来,对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一直都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然而窨井盖本身的价值不高,通常只能对偷盗者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如果该案以盗窃罪定罪,偷盗3只窨井盖的价值远未达到浙江2000元的最低量刑起诉标准,那么赵某将因达不到刑事处罚的最低起点而被放走。相对较轻的处罚,难以对偷盗者形成威慑。 此案的承办检察官说,将偷盗窨井盖的行为与普通盗窃区别开来,是因为偷盗窨井盖的社会危害远大于一般盗窃,并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虽然盗窃窨井盖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牟利,并未直接伤害不确定人群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是偷盗者应该知道偷走窨井盖,可能使行人和车辆通行发生危险。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这就符合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主观要件的要求。
法官说法: 赵某所偷盗的窨井盖地处繁华闹市区,来往人群比其他地方更为密集。一旦有老人、小孩掉进窨井,后果不堪设想。此案的判决有利于打击盗窃窨井盖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能减少因危害结果造成的其他损失。既能起到一定的社会导向作用,也有一定的预防犯罪作用。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