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3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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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打官司有两大变化
民案级别管辖调整 诉讼费用更加便宜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张兴平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省高级法院获悉,从4月1日起,对老百姓来说,打官司将有两大利好消息:一是我省调整了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群众打官司更方便了;二是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正式实施,普通官司的收费更低、更合理。
  在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上主要有以下变化:从4月1日起,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将提高;改变以往单纯以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依据;加大了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的力度。
  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杨育林说,管辖调整以后,将大大减低老百姓的诉讼成本,当事人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方便诉讼;同时也适应了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而加大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力度,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优化司法环境,统一法律适用。
  此外,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届时,当事人打民事官司和行政官司都将依照该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新的交费办法规定,当事人交纳的费用仅限于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标的额少的案件收费比例也降低了,这对普通群众来说,意味着诉讼费用比以往减少。同时,群众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也比以往更加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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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为:(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可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为: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可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为:(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