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反腐败需作“精确制导”的制度化选择
俞评

  3月31日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的最后期限。任何一个够“格”的纳税人,对此税务新政应取的正确态度当是如期如实申报,履行公民的税法义务。这些自当不持任何异议。我的问题是,合法收入须进行纳税申报,那么非法收入又该如何“申报”?或者说,在强化对合法收入税收征管的同时,怎样才能更加严密对非法收入的监控?
  依我的理解,列入此次纳税申报的“工资、奖金所得”等11个项目的,应该都是合法收入,即使作为“备胎”之用的“其他所得”一项,也应该是排除了非法收入的,不然就不归税务机关来管,而有劳纪检、检察部门的大驾了。据此判断,此番纳税申报,并不触及到非法收入。不把非法收入列入纳税申报项下,盖因非法收入不应被纳入征税范围。否则,只怕有将贪官的“黑金”洗白、将非法收入变相合法化之嫌,个中弊端与向卖身的“小姐”征税大抵相同。确切地说,对于非法收入只能是依法没收,而不是征什么税。因此,税官不问贪官的“赃银”,好比弼马温不管驴事,怎么看都是顺理成章的。也因此,贪官们大抵是不必为贪贿所得如何“避税”之类费心劳神了。
  但问题随之而来,合法的年收入超12万的须如实申报,而非法的年收入、月收入甚至日收入超12万元的反倒不必“申报”,这是否公平?显然,这是两个不在同一层面但又不能不让人自然联系起来的时政话题。管住合法收入的税收,是为了通过公共财政的“二次分配”,调节过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而要是管不住非法收入的浊流,恐怕上述良治目标难以真正实现,而且还可能挫伤合法高收入人群的纳税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抵消税务新政的正效应。纳税人定然会想:我纳税供养的“公仆”不但不为民谋利,反而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并且不用上税,天理何在!
  时下,有这么一句“百姓语录”:“田螺发呆,泥鳅发财。”可以这么说,搞权钱交易的“泥鳅精”对社会公平秩序的扰乱和冲击,较之那些偷税漏税的“田螺精”为烈。故而我们极有必要对不择手段疯狂掘金的“泥鳅精”抱持“零容忍度”。问题在于,钻在地下的“泥鳅精”比起爬在地上的“田螺精”难捉多了。正因他们的肮脏交易是在“地下”进行的,几无透明度可言,故而对他们的非法收入的监控难度远大于对合法收入的实际掌控。而要指望泥鳅一样狡猾的贪官“自行申报”非法收入,可能性几乎为零。这就迫使我们必须找出比税收征管更有力、更有效的办法擒住他们的“黑手”、罩牢他们的“黑金”,把他们的“黑皮夹”晾晒在阳光底下。
  据今年第2期《社区》报道,曾经处在转型期的韩国,为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其中最核心、最管用的制度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家庭财产登记申报制”,另一项是“金融实名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金融实名制”,它与我国的“存款实名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与一个人一生中任何有关金钱的交往,都必须通过类似身份证一样的唯一账号进行;同时还授权金融监督委员会在对银行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凡发现假名、借名账户,无论数量多少,可在3年之内进行追查,除处以罚金外,还要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前总统卢泰愚的腐败罪行正是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得以揭露的。比起近邻韩国,我们也没少制定反腐肃贪的法律制度,但像他们那样真正“管用”的又有多少呢?恐怕就没得一比了。因此,屡有“泥鳅精”漏网也就不那么意外了——有的已坐大成巨蠹还发现不了(携款6亿元人民币外逃的贪官高山就是一个显例);有的虽被网住,也只是因小偷光顾、行贿人“反水”或是“红颜惹祸”等偶然因素而东窗事发(刘方仁、刘志华、何闽旭、王守业之类的贪官也许在悲叹“运气不好”呢)。不能不承认,我们在防范和惩治腐败体系的构建中,还缺失一些“必杀”的子系统。
  过去有句耳熟能详的名言:“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今天,我们仍然需要这样一把反腐的“铁扫帚”。温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特别提到反腐败“需要改革我们的制度”,可谓一针见血。我以为,推行反腐新政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要实现对腐败犯罪的“精确打击”,需作“精确制导”的制度化选择,必须解决反腐工具“肌无力”的问题。而这其中,强化对官员及其家属经济收入来源的监控,并接受公众监督,应作为一个重点项目来规划设计。我们已经有了《反洗钱法》,但对付越来越严重、越来越隐蔽的腐败现象制约力还不够有效、摧毁力还不够强大,还须通过建立严密、透明、规范、可核查的官员私有财产申报和收入监控制度,把权钱苟合生下的非法收入这头“害兽”死死地关进笼里,使得官员不愿贪、不敢贪、不能贪,贪了也白贪。面对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态势,供养着公共财政的纳税人无不期待着具有大杀伤力的“精确制导”武器早日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