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用法律巩固所有制理论发展成果
解读《物权法》的制定及其时代意义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律师  陈有西

  编者按  同我们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全国人大立法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读者熟悉和理解这部重要法律,本报约请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一批精通民法的资深律师开设专栏进行连续解读。解读侧重于读者关心的《物权法》的应用和新颖性问题,力争做到深入浅出,言之有物,对大家有所裨益。

  《物权法》的制订,对于中国百姓而言,毫无疑问是一件关系密切的大事。因为这个法律第一次把中国20多年的所有制理论发展的成果,以法律的名义固定了下来。
  我国《宪法》原先的规定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随着几十年改革开放的思想解放运动,体现在《宪法》修改上就是越来越重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即从歧视、辅助、引导到平等对待。因此,这次制订的《物权法》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中国第一次明确把个人财产权保护提高到与国有财产同等的高度。

  物权是什么——是财产权的一部分
  物权是什么?物权是民法中财产权的一部分,同债权相对应。像房产、汽车,就是物权拥有的对象。房产是不动产物权,汽车是动产物权。财产权还包括债权,像合同中约定的货款、借款;财产权还包括无形财产,像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因此,物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所以我们说物权法就是财产权法,但是它不能包括所有的财产权,因为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就不包括在物权的范畴里。
  在中国,我们原先强调完全的财产公有制,个人只占有生活资料而不占有生产资料。在计划经济时代,城镇居民只有公家租给的房产和自行车、床铺、被褥,农村居民只有集体分给的几分自留地,没有耕牛和农具,只有简单的锄头镰刀。因此,这时候我们没有制定物权法的客观需求。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公民逐渐有了私有财产,国家法律也越来越重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城镇居民有了购买所得的房产土地等用益物权、完全的汽车家电等所有物权。在农村则有了房产、大型机械农具、渔船、运输车辆等物权。我国在基础公有制没有动摇的情况下,私有财产权正在不断丰富和扩张。这就使得社会各界对自己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越来越重视,出现了要求立法保护的呼声。随着宪法观念的一次次进步,私有财产权的地位一步步上升,才有了我们今天《物权法》上这一完全符合国际民法概念的物权保护规定。

  公法私法兼顾——实现小康的保证
  《物权法》本质上是同公法相对应的私法。但在《物权法》公布讨论时,有的大学教授提出了完全公法意义上的立法思路,甚至从担心影响公有制的角度反对《物权法》的立法。经过全国性的讨论和人大的反复审议,我们现在的《物权法》成了一个公法私法兼顾的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报告中说:我们中国的物权法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借鉴国外物权制度中对我有益的规则,但不能照抄照搬。因此,这也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有恒产者有恒心。政治学的一个基本真理是,中产阶级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中坚力量。因为中产阶级都不希望出现社会动荡和以暴力方式进行利益再分配。一个法制文明的国家,是要高度重视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的。而一个没有稳定阶层的社会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我们要培养大批中产阶级,即我们时下的口号是让尽可能多的人走上富裕小康之路,就必须高度重视个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的出台顺应了我们国家发展阶段的需要,也顺应了民心的需要,因此其在人大高票通过不是偶然的。

  保护私有财产——激励百姓积累财富
  《物权法》充分体现了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提倡物尽其用——让物权更有效率
  《物权法》还有一个立法宗旨是物尽其用,也就是说如何使物权更有效率。我们国家是个人口众多资源不足的国家。物的权利明确了,就可以得到每一个人的珍惜和利用,不浪费资源。《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就是为了实现这方面的目的。
  我国《物权法》所采纳的体系从大的方面讲包括两大块:一块是所有权,另一块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又可以分为两大块: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在用益物权中像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这些权利,权利人设定的目的是追求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权利人追求的是一种交换价值。比如,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使抵押权利人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值,从而优先受偿,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时的价值就是交换价值。因此整个物权法的体系的构建就是由三大权利组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通过法律的保护和引导,实现物尽其用。
  《物权法》一共有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其内容非常丰富。由于《物权法》中规定了好多法律专门用语,一般读者会对此感到陌生,但如果把握住其基本的立法意义和立法对我们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大影响,我们就会重视和理解这个重要的法律以及这些陌生的法律术语和概念了。等到中国的债权法形成,加上已经立法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我国的完整的民法典就会诞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