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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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法律“遮阳伞”何时撑开?
四十六年前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急待“刷新”
本版策划 王树范 撰稿 蔡亮 配图 陈立波

  35℃、36℃、37℃、38℃……随着副热带高气压带的持续逞威,最近,我省气温接连创下新高。翻开报纸、打开电视,人们可以发现,伴随滚滚热浪而来的,不仅是病号增多、中暑指数飙升,还有劳动者不畏艰苦,与高温酷暑作斗争,坚持工作的动人景象,更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狠抓防暑降温、为职工和群众送上“高温关怀”的感人场面。然而,随之而来的一个疑问却也挥之不去:在炎炎夏日下的劳动者,法律究竟有没有为他们撑起一顶“遮阳伞”呢?
  记者查阅了资料,发现有这样一部规章——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然而遗憾的是,这部46年前的“暂行条例”,却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一部高温劳动保护规章。

  高温下该怎样保护自己 
  7月3日,杭州的最高气温超过38摄氏度,午间地面温度更高。下午2点,记者来到松木场路路口,一位交警正在这里执勤。记者注意到,交警的警服背部颜色明显要深一些,走近一看,原来是衣服被汗水浸透了。他的脸上也全都是汗,顺着面颊一直流到脖子里。
  “中午这段时间有些吃不消,一般站上10分钟衣服就全湿了。”这位交警告诉记者,一天值勤下来,警服湿了干、干了湿,到下班的时候,衣服的背上、腋下往往都会出现白花花的盐。他说,交警部门也做了大量防暑工作,比如他们在值勤过程中,通常都会备上仁丹、霍香正气水等防中暑的药物,还备足饮用水,谨防“倒”在路上。另外,在暑热最盛的中午,只要道路交通状况较好,交警原则上都呆在值勤岗亭里,尽量避免上路值勤。但有时遇到情况,他们还是免不了要上路,更免不了中暑。当记者问及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对高温下的交警进行保护时,他表示高温作业是交警的职责所在,因此并不清楚这方面的情况。
  下午3点,记者走进文三路附近的一个工地。一些工人正在脚手架上忙碌着,黝黑的脸上挂满了汗珠。记者问一位工人这么热的天出工能受得了吗,他回答说,的确热得受不了。但他又补充说,出来打工就得听老板的,老板说做就要做,受不了也没办法。
  工人们告诉记者,他们这个工地还算好的,中午12点到下午2点是停工的。工地里还给工人们准备了凉开水,只不过人多粥少,打不了几杯水桶就空了。不过工人们还是很满意,因为他们听说在别的工地打工的一些工友连中午都没得休息,水也没得喝。记者问有没有高温费发时,工人们纷纷说没有。记者又问他们会不会因为气温太高而主动要求临时停工或补发高温费,工人们都表示没听说过还有这样的事,更不敢想。
  华星路上的一家餐饮店里尽管空调打得很足,但记者走进厨房时,还是感觉到一股热浪扑面而来。厨师叶师傅告诉记者,大热天的呆在厨房里烧菜其实很受罪,外面的空调根本吹不进来,一起油锅,火焰灼得人满头满身都是汗。客人多的时候,烧菜能烧得人透不过气来。叶师傅说厨房里的温度至少比外面高十几度,所以他认为自己也算是高温下的工作者,应该能享受高温补贴。但店主并不这么看,只少量给他加了点钱。叶师傅很无奈,因为他不知道这种情况能找哪个部门说理。

  46年前的条例  很难管现在的事
  “这是一部操作性很差、很难或者说根本无法执行的规章。”浙江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陈诗达说。他认为,该条例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做了模糊的规定,而对到达多少温度该停工、高温作业者该享受怎样的劳动保障条件等,都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因而实际上无法执行。
  为了印证陈诗达的说法,记者采访了省总工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该条例虽然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措施、保健措施、组织措施,但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省总工会近年来虽然一直着手抓高温保护,但苦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工作效果并不如意。
  陈诗达还指出,这部条例的另一大缺陷是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严重脱节,已经无法有效规范和指导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中国半个世纪前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今天社会发展状况严重脱节,也与当前日益多元化的行业和越来越复杂的劳动关系不相适应,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对高温作业说“不”的权利。
  例如,该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很小,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当今社会的经济结构却是以高度发达的第三产业为鲜明特征的。“但第三产业没有被包括在条例的适用范围里。还有一些特殊行业的劳动者,诸如交警、新闻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等等,很多时候也要在高温下工作,他们也不属于条例保护的范畴。”
  40多年前的规章制订者,只能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来确立法律法规的保护对象。时代在变,社会在变,可我们的高温劳动保护的规章却始终没有变。“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遗憾的事。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新的适应现代社会的高温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出台,那么旧规章带来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陈诗达说。

  高温保护需立法  克服困难需多方努力
  究竟需不需要重新为高温保护立法?“要!当然要!”长期从事劳动法方面教学和研究的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海表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十分坚定。他指出,和40多年前相比,社会经济状况、科学技术水平、卫生保健工作水平、企事业单位的组织能力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在原有规章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情况下,理应重新为高温保护立法,确保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然而,虽然为高温保护立法的呼声不断,可新法却千呼万唤未出来。王海表分析说,劳动者权利意识的缺失也是其中重要原因。“我们注意到,其实目前相当一部分高温下的劳动者是社会的困难群体或底层劳动者,比如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等。他们的文化素质和权利意识相对较低,很难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有力的争取。而另一部分文化素质较高、权利意识较强的劳动者,大都享受着较好的工作环境,因此也不大会想到要去维护这方面的权益。”
  “当然,在国家层面上,立法是件非常严肃的事,不可能一蹴而就。”王海表坦言,从立法程序上看,短时间内进行全国性立法确实很难实现。而且全国各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法制建设等状况各不相同,全国性立法必须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进行扎实调研和论证。
  王海表建议,在这一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从部门职责出发,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先制订一些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这样既能使高温保护落到实处,又能为将来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比如,可以以《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制定一部新的防暑降温行政规章,详细规定在防暑降温方面政府的职责、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及违反防暑降温规范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实现劳动者获得良好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工作环境的权利,使劳动者能够在更加安全、卫生、舒适的环境中工作。
  此外他还建议,政府可以通过一些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实现高温保护的目的,比如增加高温补贴、设置高温假、将高温伤害视为工伤等。总之,高温劳动安全保护不是哪一家政府部门可以单独解决的,在高温保护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由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起来,共同研究和探索高温劳动保护的具体、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