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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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遗嘱引发的继承权之争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莲法

  7月4日下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一起两代人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是53岁的潘翠妹,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是年长潘翠妹20岁的哥哥潘士荣,而潘士荣46岁的女儿潘丽萍则是此案的第三人。潘翠妹、潘士荣兄妹俩的父亲在去世后留下的一栋房子使老人膝下的两代人再次对簿公堂。
  两代人手上的3份遗嘱让这起遗产继承案显得扑朔迷离。哪个遗嘱说了算?

  姑姑:继承协议和遗嘱给了我继承权
  2004年9月10日,丽水94岁高龄的潘学金老人去世。当年10月29日,潘学金的女儿潘翠妹把哥哥潘士荣起诉到丽水莲都法院,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潘翠妹说,父亲潘学金早年因成份不好,在她很小的时候就外出了,直到1979年才回到丽水。此时,与父亲已经50年没有见面的哥哥潘士荣不肯认父亲潘学金,“对潘学金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未尽赡养义务”。于是,照顾老人的担子就落在了潘翠妹的身上。
  潘翠妹回忆说,父亲回来后为了方便他到工地干活,她和丈夫在离工地不远的地方给父亲盖了一栋两层小房,即在莲都区紫金山26号的住宅。当时因为条件非常艰苦,这栋房子停停造造直到1983年才完工。正是这栋房子现在成了兄妹之间、姑姑和侄女之间诉讼的导火线。
  潘翠妹认为房子是她造的,她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房子当然应该归她。除此之外,潘翠妹还拿出了一纸“遗产继承协议书”和一份遗嘱——这是潘翠妹觉得最有力的继承依据。协议书签订的双方是潘学金和女儿潘翠妹,协议中讲到:潘学金随潘翠妹共同生活,他的生活起居由潘翠妹照顾,潘学金去世后,老人在紫金山26号的房子由潘翠妹继承。此外还约定,老人有生之年房产不得转卖、转赠,潘翠妹应保证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协议上有潘学金和潘翠妹的签名和指印,还有村委会和村老人协会的见证公章。
  而另一份遗嘱所立的时间是2004年6月5日,该遗嘱上写道:“我逝后房屋产权转给我女潘翠妹名下管业,其他人不得干涉。”

  侄女:卖房契约和遗嘱是老人真实心愿
  闻讯姑姑潘翠妹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房屋,侄女潘丽萍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了诉讼。潘丽萍对法院诉称,她是潘学金老人的孙女,老人的晚年生活一直都是她在照顾,尤其老人病重期间,她始终在一旁伺候和看护。去年10月以后,她与父亲一起轮流照顾,直到老人去世。十几年来,她与爷爷关系很好,她在物质上接济老人,在精神上安慰老人。潘丽萍家在庆元,老人曾在庆元生活了一段日子,回到丽水后就以信件与孙女保持着联系。
  潘丽萍向法院提供了20多封潘学金老人写给她的信,信长长短短,老人或者表达对孙女的思念,或者要求孙女提供些生活用品。但2003年5月17日,老人在信中告诉孙女,他想把紫金山的房子赠给她,但为了防止日后子女争夺,想假称以40万元卖给她。对此,潘丽萍表示这样做不妥。
  除了这份卖房契约,潘丽萍手上还有一份遗嘱。这个遗嘱订立的时间是2003年9月10日,即写契约后几个月,在这份遗嘱里,潘学金老人明确表示要把房子赠与孙女,并写到“以免日后发生纠纷,特别声明:日后所立遗嘱不是本人心愿,可能会受到女儿逼迫,再写遗嘱,完全不算数。”
  潘丽萍对法院表示,既然爷爷已经把房屋赠与给她,她也接受赠与,法院应该把房屋判定给她。

  一审法院:讼争房屋应由孙女所有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潘士荣没有提供证据,只是要求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享受继承权。为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主要的争议没有出现在作为原、被告的兄妹间,而转成了双方都握有遗嘱的原告姑姑和第三人侄女之间。但在审理过程中,哥哥潘士荣对妹妹提供的2004年6月5日父亲所立的那份遗嘱提出质疑,要求对父亲的签名进行字迹鉴定。遗嘱鉴定结果揭晓,鉴定机构鉴定认为遗嘱的字迹及“潘学金”签名与潘学金样本字迹不能确定是同一个人书写。潘翠妹对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因未交鉴定费,重新鉴定未启动。
  2005年9月15日,莲都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今年4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潘学金在世时留有多份遗嘱,其中2003年9月10日所立的将房屋赠送给孙女潘丽萍的遗嘱中,潘学金特别声明再写遗嘱不算数,确定以此遗嘱为准,且该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所以应以该遗嘱作为分割讼争房屋的依据。
  潘丽萍是潘学金的孙女,该遗嘱实际为遗赠。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潘丽萍申请参加诉讼,表示愿意接受遗赠,现第三人潘丽萍要求将讼争房屋判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潘丽萍所持有的2003年9月10日所立这份遗嘱中的“特别声明”否定了原告提供的“遗产继承协议书”。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分割房屋的依据。至于原告提供的另一份遗嘱,经鉴定,该遗嘱的真实性不能成立,且也被2003年9月10日的遗嘱所否定,故也不能作为分割房屋的依据。为此,法院认为原告潘翠妹要求将房屋判归她继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4月20日,莲都法院一审判决讼争房屋归第三人潘丽萍所有。原告潘翠妹不服,提起上诉。7月4日,二审开庭审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的最后结果有待二审法院的判决。